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被大量转发。视频中有网友反映,河北衡水市安平县东方世纪城物业公司让买了车位的业主每年交200元管理费,不交不让车辆进入,该网友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帮忙解决。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该局对此高度重视并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责令小区物业全部退还车位管理费。经查,该小区物业已将车位管理费用全部退还,电话回访确定已清退。
从该视频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购买了产权车位还需要再交车位管理费这一现象并非个案。视频在网上传开后,就有业主质疑,已经花费30万元购买了车位,还要不要交这么高的管理费?车位的管理主要就是保洁和设施维护,不是已经收过物业费了吗?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小区物业返还车位管理费,各地物业是不是也应该返还这部分费用?人民政协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律师魏青松。
魏青松表示,对于车位管理费,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可以归类到物业服务费范畴内。民法典第937条到第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一典型合同,其中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是“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如果物业公司为有产权车位的业主提供了维持车位环境卫生以及维护秩序的特殊物业服务,有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那么,物业费中是否已经包含了车位管理费呢?
魏青松称,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收取车位管理费,该收费是处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自治范围之内的,具体是否收取应当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约定。相同的,对于物业费是否已经包含车位维护的费用也是看双方对于共有区域的约定,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约定车位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共用区域,其提供的一般物业服务就包括车位维护,物业公司除物业费外就无权向业主另行收取车位管理费。当然,物业公司要收取车位管理费,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车位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及数额,这样才合法有据。
针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管,魏青松称,国家发改委与原建设部印发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21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因此,物业服务收费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物业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魏青松说,由于车位管理费属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自治范围,是否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进行协商约定,但物业公司的服务是“一对多”,如果采用市场调节价的方式,业主作为个体很难去争取合理的价格。对此,他建议,首先,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当地车位管理费是否应当收取以及收取的标准,防止物业公司擅自收费和漫天要价;其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于车位管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督,对于擅自或不合理收取车位管理费的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