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二十大对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作出明确部署,企业从“技术创新主体”转变为“科技创新主体”,表明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全面重要。建议:
完善企业主导的科技协同攻关机制。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支持战略科技力量与市场主体的协同,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培育一批原创力强的产业链生态主导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共享为纽带,组建创新联合体、产业联盟,共同打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集成服务等创新全链条。依托头部企业、科技型骨干企业打造一批高能级技术创新中心、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实施产学研深度融合联合攻关。加快健全面向产业的协同创新机制,企业牵头、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从“10到0”凝练关键科学问题和研究方向,强化集成创新能力。
健全全链条支持机制,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汇聚。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仪器平台、重要科技数据向企业开放共享,建立相关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完善发行、强制退市等注册制改革,支持科创板优化硬科技企业筛选机制。优化调整投资结构和领域布局,完善创新风险共担机制。通过共建联合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健全符合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成长规律的资助体系。支持企业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构建跨区域、国际化创新合作与交流平台。
完善激励企业创新政策和制度。以支持创新和首创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创新规律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政策体系,适当扩大研发加计扣除、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范围。聚焦技术创新决策、企业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大政策研究和制度更新,形成支撑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工具包”。与此同时,注重强化政府采购的创新驱动力。研发阶段,灵活采用研发采购、远期采购合约等方式;针对先进基础工艺和产品,强化重大工程和项目的首购订购;针对重大装备和创新产品,将上游技术和产品纳入终端产品评价指标,同时强化创新产品标准建设。
改革完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聚焦国家战略、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公益性领域,鼓励企业出资或“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非营利性研发机构或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完善激励基础研究的税收制度,进一步支持企业向基础研究基金捐赠,支持高校院所探索科学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