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制度能有效确保社会治理效果的确定性和可持续性。社会治理的可持续性不仅是一种应有的社会治理方式,还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鲜明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迫切需要通过更加有效的社会治理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合理的利益分配、资源调配、供需匹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社会治理上取得了一系列巨大而显著的成就,但在基层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良倾向。确保社会治理的可持续性,当以制度建设为第一要务,制度建设是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建设。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涉及政府管理、社会组织参与、公民参与、信息公开、法律保障等方面,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撑,构成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顶层设计。我国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已基本完备,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入了崭新阶段,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相关要求和现代化社会治理制度的建设方向更为明确。“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更系统地阐明了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战略定位、路径指向、目标要求,是我们党对社会治理的规律性认识和实践的高度凝练与概括。顶层制度设计立足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要不断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社会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同时紧紧围绕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国家安全体系等具有全局意义的关键性问题展开。
健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体系可以为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支撑社会治理的有效执行。推进社会治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相关政策制度完善,推动形成上下贯通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刑法、消防法、卫生法、教育法等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有机耦合,形成推动社会治理的制度合力。作为社会治理宏观和微观的转承点,市域要用好地方立法权,聚焦市域社会治理急需、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需求,注重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项目和内容的创制性,制定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完善社会治理领域基础性制度。围绕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社会信用等,抓紧建立健全社会治理迫切需要的制度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重点包括,以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为核心的风险研判制度,以跨部门会商和齐抓共管的防控协同制度,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目标的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制度,以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为重点的信访工作制度,以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为对象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制度,以打造升级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群防群治制度,以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制度,以数据集成应用和信息资源一体化为特征的资源共享制度,以政府依法监管、网站自净、网民自律、社会监督等主体参与的网络安全制度等。
巩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主体作用,群众参与是社会治理可持续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推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度化和本地化。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制度体系。完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实现大事全网联动、小事一格解决。制定“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和“行政权力限制事项清单”,建立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全面推行村规民约制度,形成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办、民事民评多层次协商机制,创新基层自治的实现形式和载体。有效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提升政府行政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水平,推动公众参与并对社会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创新社会力量参与制度。社会力量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制度,明确群团、社会组织、企业、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任务及参与的渠道平台。建立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联席会议制度,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确立与各类社会组织相适应的权责范围和行为规范,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服务购买制度,制定公平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招投标程序,构建平等的购买协商机制,加大对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健全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度,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王月清系江苏省社科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鲍磊系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