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近日印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实施意见》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机制,为各级政协做好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中共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协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准确把握协商式监督这一性质定位,自觉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重点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胸怀“两个大局”,围绕“国之大者”和民生关切,把民主监督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开展,取得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成果。但总体来看,相对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显得较为薄弱。“协商容易监督难”“建议容易批评难”等现象在一些地方也较普遍存在。为此,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需要不断推动工作创新,进一步提升工作实效。
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政协必须依据章程开展民主监督,而抓住制度建设这个“牛鼻子”也就抓住了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的“总钥匙”。要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要求,掌握民主监督工作普遍规律,完善配套相应的制度机制,将政协民主监督纳入制度化轨道,保障民主监督工作依章有序和规范有效开展。要在民主监督履职实践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机制,在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等方面,强化议题确定、活动实施、意见报送、办理反馈、成果运用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各级政协要依据《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制度规范和具体举措。
丰富民主监督形式载体。在创新监督方式方面,近年来各地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一些地方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几种主要监督形式基础上,结合本地政协工作实际,进行了细化拓展,将民主监督融入调研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政协各项经常性工作及履职实践中,形成并不断擦亮民主监督履职品牌。例如,浙江省政协积极探索以专项集体民主监督、反映社情民意监督、联合联动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民主监督;北京市政协形成民主监督组监督、特约监督、评议监督等9种主要监督形式,并以开展专项监督为重点、民主监督组监督和特约监督等为常态增强监督实效;重庆市政协重点深化提案监督品牌,自2014年起每年对市级部分提案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9年累计评议53家承办单位75次,有力促进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作风、推动相关工作。还有一些省市(区)县政协在推荐特约监察员、特邀监督员、行风政风监督员,派驻民主监督工作小组等方面,以及“民主监督+互联网”“民主监督+媒体监督”等有机结合上持续进行探索,不断扩大民主监督参与面,取得良好效果。
提高民主监督能力水平。委员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但一些委员还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情况,监督意识不强、意愿不足是其原因,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方式方法运用不熟练更是重要原因。要引导委员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和开展述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委员行使民主监督职责的激励机制,增强委员民主监督主体意识,激发委员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要把民主监督相关内容作为委员培训的重点,帮助委员正确掌握政协民主监督的原则、内容、方法、途径、纪律要求,提升委员熟练运用协商活动、大会发言、视察调研、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来信来访等各种履职渠道开展民主监督的能力水平。
提升民主监督建言质量。要定期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改进和完善委员与党政部门沟通交流机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扩大委员知情明政的广度和深度。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要将调查研究作为民主监督履职的前置性工作,引导委员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方法。要把准协商式监督定位,委员在行使民主监督职能时,提出的批评意见不仅要做到言之有理、有据、有物,更要言之有度、有方、有用,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以促进和改进党政部门工作作为民主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谋思路、出主意、想办法,协助党政部门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完善。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致公党重庆市委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