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性综合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体现,在未成年人立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启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法治保护的新篇章。
首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贡献中国方案。
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已达10.79亿,其中未成年人网民突破1.91亿。毋庸置疑,当代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原住民”。未成年人在享受网络为其成长和生活带来数字化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沉迷等诸多风险,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复杂严峻,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未成年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作出重要指示,指出“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方面要切实做好与儿童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作”,强调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致力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先后出台多个部门规章,200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对网络保护作出规定。此次出台的《条例》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聚力攻坚“网瘾矫治”“天价打赏”“饭圈”乱象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顽瘴痼疾”,积极回应时代需求和社会关切,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提供了中国方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其次,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充分尊重、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利。
未成年人既是当前网络大军的重要主体,也是未来网络强国的主要力量。网络已经从过去的“洪水猛兽”转变为“必备工具”,应当树立“宜疏不宜堵”的底线思维,引导、支持未成年人科学、合理、有效、安全用网。
《条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立法原则,通过设立“网络素养促进”专章,明确学校、家庭、政府、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等各方主体责任,着力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激发未成年人安全用网的内生动力;通过设立“网络信息规范化”专章,科学划分不同类型网络信息,加强对网络信息精细化管理;通过设立“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专章,明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规则,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特殊机制;通过设立“网络沉迷防治”专章,提出防沉迷具体要求,规定网络沉迷防治相关措施,其中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见,《条例》没有将未成年人限定为单一的被保护对象,而是将未成年人视为网络使用的重要一员,坚持尊重权利与保障安全并重,即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用网权利的前提下,通过明晰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紧密相关的各方主体义务,全方位多角度构筑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防线。
第三,坚持以“社会共治”为新思路,合力打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超时空性使得网络环境治理空前复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能靠单一主体“单打独斗”,需要社会各界“聚指成拳”,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安全“触网”保驾护航。《条例》以“社会共治”为方略,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规定了学校教育、家庭监护、政府监管的各自职责范围,明确了网络企业、行业组织所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开创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局面。
“法贵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学习《条例》,准确理解法条内涵,将《条例》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持续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将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行政机关要快速适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格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重拳治理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办理好每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件,努力让未成年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家庭、学校、企业等社会各界要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革辽宁省委会副主委、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