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过去,小朋友的名字都不太好听,“狗剩”“憨子”“俊丫”什么都有。
有的不仅是小名这样叫,只要加上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就写在了户口本上。老人说:给孩子起一个丑名字好养活。似乎姓什么很重要,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后来,有不少儿时的玩伴长大后经历了名字改不改、怎么改的折磨;也遭遇了公安机关不让改的痛苦。姓名成为许多人成长的烦恼。
一位退休的王姓历史教师,为了缅怀古人,要把自己的名字改为“奥古辜耶”。13年时间,伴随户口迁移过程,他多次向不同地方的公安机关申请改名,得到的答复都是“不同意”。最后,在北京将住所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名周先生,因给自己的儿子取名“周润发”派出所不予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登记。
一位秦先生,接到法院的传票,被告知因欠胡先生的债未及时归还,须到法院应诉。可秦先生根本不认识原告“胡先生”,更没有经济往来。后经查实,这位秦先生的确不是与胡先生发生债务纠纷的“秦先生”,是因为重名,在派出所调取“秦先生”个人资料时搞错了。
张先生与同姓邻居长期不和,经常发生争执。其子出生后,取了一个与邻居同样的名字,意在“复仇”。孩子小的时候,经常被当着邻居的面要求“叫爸爸”,孩子大一点后,经常被直呼其名的“训骂”。同姓邻居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无独有偶,一对英国夫妻要给自己的儿子取名“本·拉登”,被市政当局阻止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驳回起诉,理由是:本·拉登是罪大恶极的恐怖分子,起这样的名字实属“触犯众怒,有违公德”。
这些案例都表明,取名字并不只是好养活这么简单;取什么名字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事情。谁有权取名、取什么名以及是否可以改名、改名是否需要经过同意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规则。
法律评析:
我们的姓名,由姓氏与名字两个部分构成。一般情况下,姓氏是血缘关系的遗传记号,代表了血统和家族,关系着我们的历史和传统,代表着一种文化。名字通常反映了一个人的个性,是“这个人”区别于“那个人”的称谓。
从法律上看,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象征,蕴含着一个人的自然风貌和社会定位。当一个人的姓名为社会认可和接受后,这个姓名即成为个人的代名词,是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表征。因此,姓名并不是简单的符号,也不是单纯的字词组合。姓氏与名字的组合,既有符号意义,也有引申意义。
姓名首先是一种符号,我们可以因为这个符号而相互区别,不会混淆张三与李四,这是姓名的表面意义。但姓名的意义不仅止于符号,它还包括许多潜在的意义,父母为孩子取一个寓意深远的“好名字”,是望子成龙、盼子成凤的期待;为自己改一个具有鲜明特征的“靓名字”,是自我鼓励、理想追求的表达,这是姓名的引申意义。实际上,一个人的姓名包含着命名者的心理期待、情感表达、情绪反映、意志表露等多种含义。命名者通过命名,表达的是其价值追求和期待愿望。这些追求是人的精神内核重要构成,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人物的姓名还蕴含着一定的政治、经济价值,这也是姓名权不可忽视的内容。
因为姓名对人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一个人如何获取姓名、如何使用姓名成为法律关注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姓名权被认为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与其精神性的人格要素有关的利益所依法享有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姓名权作为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民法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对姓名权的内容、保护方式等的具体规定,将法律保护落到实处。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三章专门规定姓名权,用5个条文对姓名权的变革、使用、命名作出规定。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对于姓氏的选取、名字的范用、命名方式和使用等作出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法律上享有自我命名权。但实际生活中,我们的姓名一般都是在出生时由父母确定,这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自然人成年后,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这种名字变更权,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