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禁渔期撒下“电网” 最终落入“法网”

——云南宣威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带来的警示

吕林彦 本报记者 吕金平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1月09日   第 12 版)

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开展捕捞作业的一项生态保护制度。然而某些人却为了一己私利,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非法电鱼,最终自食其果难逃法网。近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

【简要案情】

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邵某、邵某某、张某到宣威市务德镇牛栏江河段进行捕捞。由邵某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其他二人负责配合使用渔网、水桶等工具进行捡鱼。经宣威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邵某、邵某某和张某使用的捕捞方法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捕捞时间属牛栏江禁渔期,捕捞地点属禁捕水域,渔获物及所造成的损害近2万元。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哪些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醒】

本案是一起禁渔期、禁渔区顶风非法电鱼的典型案件,犯罪嫌疑人也为此受到了刑事处罚,教训可谓是非常深刻。公安机关本着打击和教育相结合的初衷,希望通过此案警示大家要共同保护渔业资源,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擅自采用非法手段捕鱼,否则追悔莫及。此外,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也可向公安等职能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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