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政协新闻

1951年2月23日

政协审查同意的劳动保险条例公布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2月23日   第 07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中国人民的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起着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作用。“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也被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劳动部,同年11月,根据党中央指示,李立三牵头成立劳动保险条例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劳动保险法规。

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副部长的施复亮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查同意,1950年10月,由政务院决定公布,组织全国职工讨论。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比较好地解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根据当时的报道,劳动保险条例一经公布,许多人就敲锣打鼓上街欢庆,喊出“农民有土地,工人有劳保”的口号,把劳动保险制度与农民当作命根子的土地相提并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实行中已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获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对于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鼓舞职工的劳动热情,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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