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国之大者。在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关键核心技术要不来、买不到,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必须给予最严格的司法保护,使之充分发挥关键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这是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选择。”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亟须在国家层面加强对重大自主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有力更高效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的资本属性,决定了一定有人会寻找相应法律法规的漏洞来谋利。”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化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春儒坦言,“一项新材料、新技术出现但还没有广泛获得应用前,总有一些科研组织和人员通过设想把新材料、新技术的可能应用方向,编造虚假数据,甚至伪造实施例申请发明专利,利用最小的代价抢占先机,给他人的创新发展制造障碍。这些欺诈性的虚假专利一旦被授权,会使其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研发机构因无法绕过这些虚假专利而蒙受严重损失,对此必须坚决打击!”
“知识产权一般是国家、企业和个人在投入了巨大资源后才取得的,特别是在微电子、生物制药等领域,更是具有投入高、开发难度大、研发过程漫长、失败风险高等特点,需要进一步加强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使从事创新研发的企业能够获得回报。”王春儒再次举例说明,“对于原理性创新的发明专利,例如不用光刻机的高端芯片加工技术,基于新原理的原创性化学药物等,开发企业承受了更多失败的风险,以及更多的科研投入,建议给予更长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从政策上鼓励原始创新。”
“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发挥由同一审判机构集中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的优势,有效统一裁判标准,准确把握案件裁判发挥保护和激励创新作用,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政策实施的正确方向。”王春儒建议。
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创新型国家的普遍选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特别是应对科技领域国际竞争的紧迫需要。”马一德告诉记者,自上世纪60年代起,德、美、俄、英、芬、日、韩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创新型国家纷纷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8年设立了高等法院规格的“智慧财产法院”。2023年6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设立运行。在全球三大主要经济体和中美欧日韩世界五大知识产权法域中,只有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以专利为代表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正面临深刻调整,各国纷纷变革自身知识产权司法体制,以适应信息时代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需求。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的应对之策和当务之急。”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科学院院士谢晓亮认为。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揭牌运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法庭共受理案件18924件。各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庞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目前,我国已建立4个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和27个知识产权法庭,但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推动中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法律委员会主任阎建国已连续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尽快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增加国际话语权”的建议。
时机已经成熟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我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王春儒认为,除在法律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国家还在知识产权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激励机制,激发科研组织和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着力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加快推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也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更好发挥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和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能作用;而且,大量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也不尽相符。”王春儒告诉记者,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下一审级法院,即按照高级法院的层级来设置,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集中受理不服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裁判而提起的上诉。
“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按照高级法院的层级和架构来设置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改建成为一个专门人民法院。”谢晓亮建议,“未来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审理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也就是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及有关中级法院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下一审级法院。”
“未来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案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人员。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审级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或管理。既保证监督管理机制的完整性,也能保持相对独立性,最大程度发挥国家层面上诉审理机制的优势。”谢晓亮建议说。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说,目前,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类型与我国科技创新、市场竞争和对外开放同频共振,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三成,有效促进了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积极助力提升国家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针对各方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陶凯元认为,这是一个比较理想也切实可行的方案。如果能实现这一目标,将极大有助于更好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