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1日,民建中央向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在宪法修改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议》,并提出四点理由: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更有利于贯彻执行,更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作用;三是政党体制是现代各国政治制度的基石;四是现在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进宪法,时机很好,错过不得。
1993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共中央建议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作为补充条款写进宪法。
此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向世界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制度的信号。同时要求全体公民(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切实加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