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评论

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鲁晓明 洪嘉欣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4月11日   第 03 版)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以其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优势,推动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不同于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及生产力发展路径,新质生产力旨在通过科技推动产业创新,实现生产力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创新引领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业已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新时期新征程上,我国理当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以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在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上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首先,应坚持贯彻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作为创新成果得到合法、公正、有效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维护科创者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更是保证创新驱动、实现科技强国目标的最有力屏障。面对知识产权侵权多发频发乱象,应当进一步深化审判理念变革,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将之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增强司法威慑力。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应当坚持以创新为导向,明晰知识产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裁判标准;通过能动司法,从有利于创新激励的角度调整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中独创性高、技术贡献大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和力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综合运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举措切实减轻知识产权维权难度,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加大惩戒力度,综合运用侵权损害赔偿、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追究侵权及犯罪人的责任,有效防止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

其次,要着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是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有效手段。针对目前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诸多困境,应当重点聚焦实践难题,破除机制障碍。一方面,化解阻碍改革的程序障碍。就案件管辖而言,应当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构建并完善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管辖布局,推动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庭实现专门化审理;就审判机制而言,应当强化各类诉讼程序间的有效衔接,统筹发挥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职能,深化知识产权法庭与行政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沟通与配合,促进民事赔偿、行政执法、刑事追诉依法协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合力的工作格局。另一方面,引进和培育熟知民事、行政、刑事诉讼规则的复合型审判人才。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权利制度体系,在审判领域推行“三合一”改革对办案人员的学科功底、审判经验及诉讼规则熟悉度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为此,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努力打造一支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且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复合型办案队伍,为持续赋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最后,要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及转化至关重要。为防止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审理周期过长,严重打击权利享有者的创新积极性,导致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赢了官司,赔了效益”的局面。应当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维权途径,并依托法院调解平台,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强化诉调对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对于诉讼类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促进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审理等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维权者诉累,减少其市场损失。

(作者鲁晓明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作者洪嘉欣系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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