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成就与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加快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确保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如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整体观保护理念缺失,立法范围尚有空白,部分领域法律位阶较低,公众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等。
建议:一是坚持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已成全社会共识,中共二十大报告强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建议通过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建立和增强生态整体保护价值观,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提供理念支撑。
二是完善和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作为综合性、基础性、政策性法律,设立保护原则,加速推进生态系统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单项立法,补充修订各个单行法的立法空白。探索制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发展局面。
三是加强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的国家战略顶层设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规划,推动各省市县编制相关战略与行动规划。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地调查与编目、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开发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创新技术,完善生物多样性资源及相关知识惠益共享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是建立合理的多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管理协调机制。通过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部门,确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部门与职责界限。科学分配各部门的保护职能,划清权责界限,强化责任制度。在各个相关保护部门科学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考核制度,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保护职责和任务。
五是充实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专业队伍和公众参与力量。补充扩大以法律从业人员为主的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培训,加强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诉讼要求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增加保护巡查和监管项目与经费,加强监测和科技新技术的项目投入和资金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发设计大中小学相关课程,建立完善的公共监督和举报制度,使公众成为重要的参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