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知识产权出版社在京举办了“AI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座谈会。与会嘉宾围绕AI赋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AI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AI时代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完善与适配等主题进行交流研讨。这是阎晓宏在此次座谈会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他从我国版权领域的发展现状谈起,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态势、法律属性及应用进行讲述,深入浅出,引人思考。本期讲坛整理发表,以飨读者。
每年此时,我都会想到世界知识产权日,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开展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想必活动一定一如往常,非常丰富且有意义。今天,在这里见到了许多老同事、老朋友、专家学者,还有许多年轻的朋友。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迅猛,很多行业已经广泛应用,在社会和文化发展中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新崛起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人工智能+”,体现出党中央对新技术发展的前瞻性和战略性思考。下面,我想对当前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版权领域的应用状况,简要谈谈我的看法。
我国版权领域发展现状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我们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202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得到了广泛的赞誉。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被称为新著作权法。新著作权法实施以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几部相关条例都在抓紧修订中。
此外,我国已经改变了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被动局面,不是被动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北京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条约》,中国都发挥了积极的参与和重要的构建作用。
从政府层面来看,知识产权的宏观布局与规划的力度在加大,且实际效果显著,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各相关部委参与的国家“十三五”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国家“十四五”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以及各部门所管辖的知识产权规划、园区建设以及示范单位等。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发展迅速,而且在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著作权执法和维权的角度看,伴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面对网络版权诉讼剧增的实际,互联网法院的建立,以及法院在著作权领域诉讼的力量增强,大大缓解了著作权诉讼案件积压和诉讼难的局面。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际上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我国是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才创建的,现在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从其收入与分配的增长,可以看出他们对会员服务能力的提升。现在,公众和相关企业的著作权意识也在显著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仅高,而且走在政府部门和研究部门之前。以腾讯音乐、网易音乐、阅文集团以及咪咕等为例,它们通过授权掌握了相当数量的优质资源,并将其运用到平台流通环节,既实现了重大的文化价值,也实现了重大的经济价值。
比如,关于软件著作权,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七类。在这七类中,软件著作权是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工业设计等并列的。至2022年,软件行业的总营收已突破十万亿,这一数字极为庞大。记得2005年时,软件行业的营收仅为750亿。这不仅显示了版权作为文化的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作用,其巨大的经济价值也日益凸显。
但是,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版权工作,距离党中央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显著的问题在于,涉及版权的工作层次多、部门多,立法与技术进步的发展相比较,仍然比较迟缓。此外,执法责任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明确执法责任至关重要。
不仅是版权领域,我认为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领域,制假贩假侵权盗用的问题也是比较严重的,权利人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也是巨大的,这些如何具体改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怎样落实执法责任?在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国家提出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倡导司法和行政的衔接。这在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是需要的,是切合实际的。
但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进步和发展,一味强调司法和行政衔接,容易造成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有两个渠道、三种途径。两个渠道,指的一是司法,一是行政;在三种途径中,司法有二,一是民事救济,一是刑事打击。
总的来看,现在民事救济与行政执法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是达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门槛却未能追究刑事责任,是知识产权执法中的主要矛盾。因此,必须明确知识产权领域不同的执法责任,否则来回扯皮,必将大大降低执法效能。
需要指出的是,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它能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其中著作权领域的创新成果,不仅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也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当然,从文化领域来讲,既要有文化价值又要有经济价值。但是,我们不能一般意义上来谈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成果,而是要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看其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对于著作权领域而言,如果作品没有市场需求,没有应用场景,质量平平,就没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它就不能进入到新质生产力范畴,更不能推动我们国家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审视我国的著作权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即作品数量过于庞大。至于“太大”究竟是多少,似乎难以准确衡量。一张照片、一首诗均可视为一部作品,若以此为标准,那么我们现有的登记数量,即便是几千万,也仅是一个极小的数字。然而,在这些登记的作品中,数量仅仅是一个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些登记的作品质量能否获得授权?有无市场需求?制作传播以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何?我们是否确保了它们的质量?是否都是全国范围内的优质作品?如果一些并非优质的作品也被登记,却并未进入实际使用环节,那么这样的登记有没有意义?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时,我曾提议将作品登记作为法院诉讼的必要条件。这样,有价值的作品才会被登记,财政也不必为此承担过多支出。登记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而非财政补贴。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登记的作品并未进入使用与流通环节。登记的作品如果不能使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有效能、有质量的工作。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
知识产权保护
2018年发布ChatGPT时并未引起太多关注,那时元宇宙的话题更为火热,但如今似乎已不再是热门话题。然而,自ChatGPT3发布后,其进展速度极为迅速。目前,腾讯研究院关于人工智能的进展速度,已达到每周发布一次。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在各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传播领域,已经广泛运用于实践。但相关法律的完善显然跟不上这一速度。当前,我们甚至还没有将这个问题提交到国务院或全国人大进行讨论,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2020年,中国版权协会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了专题调研。该调研基本覆盖了我国最大的几家互联网企业,包括腾讯、抖音、百度、咪咕、爱奇艺等几家互联网公司。此外,我们还调研了部分专家学者,大家普遍对人工智能给予了高度关注。当时,我国不少大企业及学者预言GPT将广泛应用,而现在,仅仅过去三年时间,人工智能的确已广泛应用于我国众多企业,如中国出版集团、爱奇艺、中文在线等众多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都取得了显著效果。
然而,法律界和产业界的态度并不相同,这值得我们高度关注。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中有一条原则是“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对此要有正确的理解,淡化所有权并非放弃所有权,而是在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背景下,为了解决“文本挖掘”等人工智能发展中难以回避的问题,而给出的解决方案。
必须从法律角度和保护创新能力的角度来认识这件事,如果随意使用,必然会出现大问题。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会给著作权领域或知识产权领域带来新的课题,法律必须跟上,不能缺位,也不能用现行的法律条文来生搬硬套。人工智能是技术发展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在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因此,一方面需要立法修法跟上时间的步伐,另一方面在学术研究和讨论中,不宜用现行的法律条文来解释和论证。
比如,最早的著作权制度起源于印刷。在那个时候,也并非首要考虑保护作者,而是首要保护出版社、出版商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意识到,出版商之所以能盈利,是因为有作品作为支撑。因此,问题的核心仍在于作品,应当保护作品。GPT在文本挖掘方面,现行的制度并不适用,也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国内外普遍对人工智能持积极推动的态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支持使用、支持发展,但这种使用不能是无偿的,我们需要考虑如何支付报酬,不能允许无偿使用这些创作成果。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合理的,并且使用者基本上也是接受的。
另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在这方面,美国版权局的例子经常被引用。在国际上,更多地采用二分法来判断。即,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经过人的修改加工,注入了人的智力因素,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一个作品。这个观点目前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
此外,从更深层次来说,我们常说只有人类创造的内容才是作品,这是目前法律所规定的。但是,人类创作的内容作为作品,并不是其本质要求。本质要求在于内容的独创性和智力成果。这两条才是判断作品是否成立的根本标准。独创性和智力成果需要超越普通水平才能达到,不是随便一张照片就能成为作品。因此,现在著作权作品的门槛应该提高,新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也是这么定义的。然而,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忽略这个问题。
还有一点,我赞成“人工智能+人脑”的二分法作为构成作品的要件。但有时我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智力成果,没有经过人的修改,就已经超越了人类的平均水平,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这样的成果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但如果不将其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范畴之中予以保护,那也一定需要有一种法律方式来保护它。作为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要素,我们应当用法律来保护它。至于具体使用何种法律进行保护,这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当时人们并不是十分理解,但是实践证明,无论传统的产业还是虚拟的产业,以互联网为载体,应用现代通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有效地改进了产业结构,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能。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人工智能+”。未来,我们将以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实践相结合,使之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更易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