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是·法治社会

以非法占有预付款为目的的“今日促销、明日闭店”“上午收费、下午停业”恶意操作,让人不禁怀疑起决定作用的可能是“幕后黑手”——

如何惩治职业闭店人?

杨春磊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7月18日   第 09 版)

近年来,一些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以及商品销售行业的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企业恶意停止经营,导致无法履行向消费者承诺的合同义务,继而引发预付费退款难的问题。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上半年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发现:预付消费风险隐患难除,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覆盖了几乎所有消费领域,此类消费模式吸纳的消费者资金量正成倍增长,并成为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风险问题之一。

从民法角度而言,这种风险就不只是瑕疵履约,而是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助于缓解当前民事维权和行政规制的无力感

各行各业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消费需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消彼长、优胜劣汰、兼并重组本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看不见的手”的自然规律,但在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中出现如此多的“今日促销、明日闭店”“上午收费、下午停业”的操作,就不那么简单了,特别是出现职业闭店人专业善后的身影时,让人不禁怀疑起决定作用的可能是“幕后黑手”。

之所以怀疑是“黑手”,在于民法典将诚信原则贯穿于合同编的各个环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今年7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均规定了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违约责任和行政责任。

上述行业的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自身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而普通的经营者仅有的资源和精力并不足以让他们既想逃避义务,又能撇清责任。

因而,职业闭店人的教唆和操盘就成为此种违法行为频发的重要诱因。轻松实现财富自由的蛊惑无论对于哪个“赛道”的机会主义者都是难以抗拒的;这在以往发生过的集资诈骗、投资诈骗、电信诈骗等案件中屡见不鲜。

其结果就是,预付式消费看似维权、追责的途径众多,但职业闭店人以无招胜有招,只用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就令维权者、执法者无可奈何。毕竟,无可执行财产的局面确实是法律领域的一个死结。

目前,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的造成司法程序陷入“执行终结”困局的原因是职业闭店“黑产”中必不可少的“职业背债人”。

职业闭店人通过蝇头小利物色农村孤寡老人、绝症患者等没有偿还能力的群体,独自背负企业的债务或不良资产,从而逃避债务、逃避执行,形成坏账、呆账,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虽然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规定了连带责任;也对股东抽逃出资、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但由于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任职条件只设负面清单、不设正面清单,这种宽松的行政许可方式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放管服”环境,使职业背债人轻易地完成了“李代桃僵”的阴谋,结果,职业闭店人帮助幕后老板人为地放大了违约行为的社会风险,让本就“执行难”的司法难题难上加难。

上述手法看似无懈可击,可轻易逃脱法律责任,实则漏洞百出。职业闭店人与幕后老板明火执仗地合谋骗取消费者的预付资金,涉嫌触犯多个刑事罪名,如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

以最明显的诈骗罪为例,打折促销、优惠充值续费等宣传和职业背债人接手公司的真实目的是快速非法占有并转移消费预付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50万元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而且,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情从严惩处。

可见,很多“闭店跑路”行为不仅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具备了从重处罚情节。

不过,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诈骗手段是受害人与市场监管部门难以查明并取证的,而在众多受害者求告无门的情况下,刑法就不应继续谦抑了。只有通过刑事司法介入,打破职业闭店人吹嘘的“刑事风险完全规避、民事风险忽略不计”的教唆神话,让闭店黑色产业链上的参与者均无法全身而退,才能让有恃无恐的欺诈势头尽快得以遏制。

2023年12月,上海警方破获的一起涉案6000万元的房贷诈骗案,将房产中介、贷款中介、银行工作人员、背债人等34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这种以追究贷款诈骗罪来减少银行损失、维护金融秩序的方式也证明了类案的“可刑性”与“可诉性”。消费者的预付款实际上对经营者起到了“无息贷款”的功能,具有十分明显的金融属性,作为便捷的交易形式和活跃的金融创新本无可厚非,但是放任其野蛮生长则不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也对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造成威胁。

▶▶▶长效机制综合治理有助于发挥预付式消费繁荣市场的积极功能

当然,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入罪不是目的,阻止类似事件滋生,运用替代手段综合施治,维护交易安全和群众利益才是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久之策。毕竟,从长期来看,对能够通过民事、行政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方式有效化解的纠纷,无须进行刑罚扩张,从而避免社会内部矛盾激化。

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出台的有关预付卡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都要求经营者将一定比例的预收资金存入指定存管银行;有的还要求经营者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保险,但由于这些要求缺乏刚性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经营者很少产生实际约束力,且正是以上发达地区知名品牌频发的“闭店跑路”新闻才再次引起公众对预付式消费风险的巨大担忧。因此,有必要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统一管理。

在立法设计中,可以尝试确立政府监管下的市场主导模式。即借鉴电子商务领域业已成熟的平台资金存管机制,线上交易平台的银行账户负责资金结算,待消费者确认经营者履约后方可将该笔交易费用转给经营者。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无第三方参与对账的情形下,平台账户会暂停结算直至争议解决。政府可以借助可信第三方存管机构账户,鼓励交易平台、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发更适合预付费消费场景的资金存管服务,强制实现经营者与资金的完全隔离,维护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

在解决资金结算方式的弊端后,也还需要反思当前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不应主要考虑数量,更应关注质量与安全。职场中对于雇员往往有着许多实质性严格许可的资质要求,如各种职业资格证,但对于雇主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却没有对称的资质要求和严格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只做形式审查,对其经营意愿和能力却不进行实质审查,更不会调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这就为种种经营风险和市场危机埋下了隐患。

为此建议,在商事立法中增加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明显不具备胜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等情形,由市场监管部门认真细致地审查。如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与拟继任法定代表人共同到场接受问询以查明变更的真实目的,并考察继任者的能力和素质。对逃废债务、隐匿财产等非法目的的变更申请予以驳回,确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以实现。

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弥补漏洞,引入经济社会力量参与行政监管,落实监管质效,形成未雨绸缪的治理机制,防止不良商家“金蝉脱壳”,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好,让公众重拾对预付式消费的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作者系湖北省荆州市政协委员、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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