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志民)74岁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这起案件,也因为最高检的办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日前在“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发布会上谈及该案时说。
张雪樵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张雪樵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比如在曾某一案中,销售1瓶价值78元的过期红酒被罚款5万元,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违法情形不成比例。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此外,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针对“处罚不当”“罚而未执”“罚执错误”等问题,构建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检察机关还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在去年开展的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中,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张雪樵表示,下一步,行政检察将此作为推进专项行动的主线,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