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是·法治社会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吕红兵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7月25日   第 09 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新时代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部署,是新征程将改革进行到底的路线图,是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辉的宣言书。

作为党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决定》中的法治篇章依然被浓墨重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属于“聚焦”“目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列为“坚持”“原则”;“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金融法”“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一一被重点提及;特别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系统部署”之一,成为《决定》的第九部分,再次彰显“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之重要地位。上述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体现,同时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决定》承接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再一次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表述,对立法领域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执法司法体制、法治社会建设、涉外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谋篇布局、协同推进。

《决定》谈到立法领域改革,用了“深化”;提及推进依法行政,用了“深入”;指出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用了“健全”;强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用了“完善”;论述涉外法治建设,用了“加强”。一系列精准表述,紧扣《决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词、总目标,表明新时代法治建设所实现的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转变的客观现状,体现法治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的实践成果,彰显为实现到党成立100周年时法治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取得明显成效目标的坚定信念。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要求必须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而深化改革,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可以依法作出授权决定;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与此同时,《决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基础上,强调“提高立法质量”,可谓是抓住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牛鼻子”。立法质量的提高,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基础上的再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需要“扎实”;而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建设,需要“深入”。

“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行政宗旨,也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交相呼应。

《决定》提出“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有效针对目前政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决定》在此前章节中,强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特别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彼此对接。结合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该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决定》指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一改革要求,既涉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营主体生存发展,值得扎实且深入推进。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严格公正司法”,到今天《决定》所言“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司法建设愈发系统,司法改革更加深化。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基础上,指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明确了“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深化改革的关注点和着力处。特别是“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彰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也包括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人民群众将有更多的获得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正的前提一定是公开。在司法体制改革多年来不懈努力推行的“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基础上,《决定》再次强调“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对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执行公开,无疑提出了最严格的改革要求,提供了最强大的政策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决定》指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而“推进司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其中重要举措。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律师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辩护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最终体现的是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在修订过程中,建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地位,强调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强化对律师功能发挥的依法推进。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

《决定》强调“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而律师队伍是法律服务队伍的核心执业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决定》提出的“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正是践行总书记要求的重要体现。律师法正在修订中,应规定国家对律师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国家应在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就业、金融、保险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律师事业发展给予扶持和保障。另外,在已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决定》法治篇的亮点之一,就是点到了法学教育工作,指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的确,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校企、校地、校所合作,发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决定》法治篇在强调“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的同时,专门论述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体现了党对法治中国建设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既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效能,也要推进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为此,《决定》鲜明提出“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要求,这是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目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大决策,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而言,恰遇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唯有踔厉奋发、自强不息,方能不负党和人民厚望及期待。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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