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鲜明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在系统部署中,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这不仅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贯彻落实,更是面临新形势新阶段,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重点,为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举旗定向、谋篇布局。
学习全会精神,认识诉源治理重大意义
欲筑室者,先筑其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为适应新阶段新形势,《决定》提出的“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以及“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包括“调解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强化诉源治理,不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既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有利于筑牢社会稳定和谐的基层基础。
《决定》在“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中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诉源治理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是社会基层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平安中国大格局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诉源治理需要社会、法治、行政等多个领域协同配合,其治理模式体现了从“司法主导”向“源头预防、多元共治”的转变。健全和完善诉源治理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决定》中强调的“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的重大原则和“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这既有利于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基层治理模式的创新,也有利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下对“枫桥经验”的坚持和传承。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化解方案,诉源治理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枫桥经验”一脉相承,其核心是人民权益,路径取决于解纷需求。因此,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既贯彻落实了《决定》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要原则,也有效承接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决定》强调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把诉源治理上升为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自此,诉源治理作为以预防和解决纠纷为主要职能的基层司法,担负着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实践的引领性和建构性功能。因此,做好诉源治理工作,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基层治理法治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而且有助于实现《决定》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完善各方面制度机制”“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诉源治理,作为国家基层治理模式的重要创新,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传统司法治理模式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国家治理需求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司法工作逻辑从单纯的治罪转向治理。具体表现为:一是缓解司法资源压力。目前我国法院面临大量案件积压和审理效率的挑战,诉源治理通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有助于人民法院集中资源处理更加复杂敏感的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二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矛盾纠纷的积累会引发社会冲突和对抗,诉源治理注重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维护社会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不仅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防止我国成为“诉讼大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
贯彻落实“六个坚持”原则,初探诉源治理新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充分领会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六个坚持”重大原则,强化诉源治理,以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新要求,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纠纷化解多元化需求。
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大原则,建议以党建引领促进诉源治理格局系统集成,聚焦力量下沉促进诉源治理触角的延伸。
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一条红线。”因此,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将诉源治理纳入人民法院重要议事议程,并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重点工作任务,通过开展诉源治理专题培训等提高党员干部参与诉源治理实践的专业能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站位和法治意识。
另一方面,要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因此,在实践中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诉源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通过推行多元化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通过诉源治理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诉源治理,让人民群众在诉源治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温暖。
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坚持守正创新”和“加强顶层设计”重大原则,建议引入专业调解力量,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一言以蔽之,即大力培育独立市场化运作的专业调解机构,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比如,上海目前已经出台了《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在地方性法规层面,首次提出设立市场化运作的调解组织,鼓励在投资、金融、房地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设立专业化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组织。同时,上海也已经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商事调解的独立机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的法院系统支持商事调解机构按照诉讼费的一定比例,就诉调对接案件向当事人收费……这些举措,为上海在诉源治理过程中有效弥补了专业性调解力量,满足了社会对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调解需求,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
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坚持系统观念”重大原则,同时兼具上海经验借鉴和《决定》中“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要求,建议强化诉源治理需要专门出台促进专业性调解机构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方面原则:一是以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为目标,对专业性调解机构的主体资格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专业性调解机构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衔接机制,对专业性调解机构与诉讼对接、调解业务指导、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与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原则,鼓励市场主体优先使用专业调解机构。对于优先使用专业调解机构解决纠纷的企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以发挥专业性调解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四是明确专业性调解机构的专业标准和准入制度,可由相关部门按照市场情况制定专业性调解机构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场。五是完善相关保障性制度,对专业性调解人才培训、专家库建设、基础经费等保障性制度作出相应规定。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