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自贸试验区要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 周汉民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8月06日   第 01 版)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总体部署,彰显了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自贸试验区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新征程上,要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

一、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2013年9月,全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破土而出,之后布局不断完善,先后分7批在全国范围内设立22个自贸试验区,从一枝独秀到雁阵齐飞,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风险防控为底线,全力推进“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改革推进模式,开展了3400多项改革试点任务,截至目前,国家层面总结提炼了7批改革试点经验、5批最佳实践案例,共向全国复制推广349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2023年,全国自贸试验区合计进出口7.67万亿元,吸引外资总额达到2086.4亿元,以不到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全国18.4%的进出口总额和19%的吸收外资额,有效践行了试验育种、示范引领的使命任务,引领带动全国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经济发展以及参与国际竞争注入了强劲动能。

作为首个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十余年间,近半国家层面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源自上海的首创或同步先行先试。以“负面清单”为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的第二天,首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正式推出。这是我国发布首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向世界表明,中国的改革不会停顿,开放不会止步。之后,负面清单几乎每年都有更新,经过7次修订,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条目由190条压减到了27条,实现制造业条目清零,服务业准入大幅放宽。同时,积极推动实现外商投资管理由审批制到备案制的重大转变,2016年,全国人大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自贸试验区扩展至全国,在全国范围内对商业存在以负面清单方式进行管理,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从2017年的93项缩减到2022年的31项,缩减幅度超过80%,并且最终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出台,成为中国“以更大的开放,倒逼更深入的改革”的标志性举措。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呼应了这一“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改革方向,蕴含“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念,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势在必行,但也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自贸试验区作为试点,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向全国推广。

此外,上海自贸试验区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和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形成了一批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创新,如设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创新开展“证照分离”“照后减证”“一业一证”等试点、创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创设本外币一体化运作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在外资公募基金、外资再保险法人机构、外资控股证券公司等60个开放领域落地了一批全国首创性项目等,基本建立了与国际经贸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2019年,临港新片区揭牌成立,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加快构建“五自由一便利”制度体系,率先探路数据跨境流动、助力国内再保险市场双向开放、全国首家外资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成立、中国首单外资班轮公司沿海捎带业务落地、全国首个航运指数期货上市、首创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租赁进口模式……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测压力”。以数据跨境流动为例,临港新片区在全国率先对场景化数据出境的风险展开评估与论证,制定《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全国首批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公募基金、生物医药3个领域,11个场景64个数据类别,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以及可落地的操作方法。

各自贸区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差别化探索,在贸易、投资、金融、航运、人才等方面不断创新制度,改革各具特色、各有侧重,从单点试水、多点发力到全面开花。如海南自贸港推出首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交通运输、金融、专业服务等多个领域作出水平较高的开放安排,超过入世承诺,清单包括11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凡清单之外领域,在海南自贸港内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平等准入,为提升我国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作出了有益探索,如外籍人士可在海南开设证券账户参与交易、律师事务所可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2024年3月,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发布,标志着首次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现了我国服务贸易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

自贸试验区之间的协同合作也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北京、天津和河北自贸试验区颁布153项政务服务“同事同标”事项,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自贸试验区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强化联动发展,成立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盟,加强大宗商品、数字贸易、航运物流、科技创新、产业协同等领域的合作发展。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协同配合,改革举措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持续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二、自贸试验区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站在新的起点,自贸试验区将迎来新机遇,要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努力建设更高水平自贸试验区。

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46年来我们不断扩大开放,激活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今天,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要始终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并一步步引领国内开放的未来发展方向,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而其中CPTPP和DEPA是引领当今世界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典范。以CPTPP为例,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从知识产权到电子商务,从劳工标准到环境保护,从政府采购到竞争政策,从监管协调到争端解决,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创造了许多前所未有的贸易及其相关规则,如在服务贸易领域,CPTPP全面运用负面清单模式。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对标与对表,熟悉、掌握、运用国际通行规则,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依托自贸试验区,选取重点突破的难点问题,抓紧试验,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对现有开放仍然有不足之处但是急需开放的领域,加大压力测试的力度,如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

特别是在备受关注的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可在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先行先试,完善数据流通标准,编制更精细、可推广的“重要数据认证指南”,明确金融、贸易、航运、医药等重点行业的重要数据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数据出境的识别尺度,发布操作指引,实行“一次评估、一次认证、一次监管”。加强与CPTPP、DEPA成员国在数字技术研发、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开展离岸数据中心试点,推动电信领域业务开放,引入更多国际知名数据服务企业,支持国内数据企业走出去,更好配置使用全球数据资源,为我国在全球开展互认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奠定基础。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之前,我国的营商环境改革主要侧重在缩短办事流程、提高政务效率等方面,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仍有待提升。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制定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结合中国实际,从经营主体需求出发,通过推进市场公平竞争来降低企业获得各类要素的成本,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竞争中性”等规则的试点,依法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权益,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企业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通过制度改革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提升综合竞争力,特别是要打破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适时推动自贸试验区立法。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早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之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利用外资的四部法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停实施3年的重要决定,以及2014年8月正式施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都体现了悠悠万事法治为先的特征。当下,国家层面的自贸试验区立法时机已然成熟,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各自贸试验区的探索充分展开,使得自贸试验区综合性立法有基础、有可能。同时,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涉外贸易、投融资等经济活动频繁,需要法治护航来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

我们应及时梳理全国各自贸试验区建设特别是出台相关条例的经验、做法、措施,集各项制度创新和改革之大成。通过充分论证,将其内核加以扩充,并参考国际其他自贸区的先进经验,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探索开展国家层面的自贸试验区立法。此外,考虑加大中央部委授权力度,赋予制度创新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为基层制度创新探索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要通过自贸试验区立法,把中国准备加入CPTPP和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的努力上升为法律规定,全力向前推进我们的相关工作。

自贸试验区肩负为国家试制度、闯新路的使命,乘着新时代的浩荡东风,要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书写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篇章!

2024-08-06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 周汉民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65826.html 1 自贸试验区要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65,826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