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着力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选择,是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注入新动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有力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对外开放和世界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坚定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大幅消除贸易投资壁垒,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建立更加均衡、平等和可持续的贸易投资体系,推动我国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取得一系列重大成绩。
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但与国际一流水平相比仍有提升空间。贸易投资便利化仍存在政策和制度性障碍。我国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与国际一流水平和新经济新业态更高发展要求相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需有针对性地解决体制机制和政策瓶颈。特别是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保税维修、离岸贸易等领域,在实际操作中仍较多沿用对传统制造和货物贸易的监管模式,缺乏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对外贸易投资及外汇管理等监管政策尚存在不适应之处和堵点。
各地区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沿海部分地区率先实行通关一体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口岸等方面堪比国际一流水平,但内陆和沿边地区的制度创新、平台建设及相关服务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陆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对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仍有差距。
为此,建议:
以制度创新为引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顶层设计,加快金融立法的国际合作,稳步扩大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扩大开放领域和开放深度,加大体制机制创新,科学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加快完善与数字贸易等新模式新业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从“全产业链视角”加强贸易监管模式创新,特别是增强对服务贸易、新经济新业态便利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为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数据要素流通、数据跨境传输、国际数据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提供中国方案。
继续推进高水平开放平台建设,让更大范围更多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加快对自贸区等试点成熟经验的复制推广,充分发挥各类开放平台对中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让更大范围、更多企业享受到改革和创新的红利。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率先建立“贸易投资便利化创新示范区”“RCEP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区”,加快打造全球一流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创新示范区。更加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自贸港建设为抓手,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对优质外资项目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积极参与制定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国际经贸规则,参与并引领新型经济全球化的治理活动,在现代高端服务贸易、数字经济、跨境电商、双碳、人工智能、数字货币等领域合作探索并制定新的贸易投资规则,为推动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新型经济全球化贡献中国智慧。
优化营商环境,出台更大力度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贸易投资便利化专项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贸易、投资、工信、财税、外汇、知识产权、数字贸易、通关、物流、外交等各领域政策,出台《贸易投资便利化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全优质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缩减负面清单,避免“准入不准营”,推进“单一窗口”升级版。加快稳外资24条落地见效,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大力吸引和汇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加强国际合作并制定完善相关的多边贸易规则,包括优化国际通关、物流与设施联通等制度环境,优化关税结构,合理消除非关税壁垒,优化贸易融资服务等。逐步推进金融及外汇领域开放,构建公平有序的金融生态,有序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持续评估和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步推动金融业开放;在自贸区等特殊区域出台更大力度的开放创新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让开放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鲜明标识,让开放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