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第77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7章53条,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因该条例与每位消费者息息相关,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请他对《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经营者不得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记者:《条例》针对我国近年来在传统消费领域与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虚假宣传、刷好评产业链、不公平格式条款、大数据“杀熟”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且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精准回应。请您解读下《条例》中这些问题都是怎么规定的?
李正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一直是国家关心和重视的问题。《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从行政法规层面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经营者的责任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等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对当前广大消费者普遍关心、烦恼问题的积极回应,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条例》中的亮点颇多,值得消费者特别关注。例如,针对虚假宣传、“刷好评返现”等问题,《条例》第9条第1款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一规定直接针对当前网络购物中普遍存在的“刷好评”“好评返现”等问题,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条例》第17条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做了明确禁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等权利。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订单不退不换”“注册视为同意”等霸王条款问题,维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大数据“杀熟”问题一直为民众所诟病,《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中对差异化定价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防止了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现象的发生。
针对自动续费问题,《条例》第10条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还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直播带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记者:直播带货是当前的风口,《条例》对直播乱象都有哪些规定?平台的责任有哪些?直播间的经营人员要注意什么?消费者的权益又当如何保护?
李正国:针对目前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虚假宣传、纠纷投诉多等问题,《条例》对直播带货的规范、平台的责任、直播间经营人员的注意事项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直播乱象,净化直播带货市场环境。
其中,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快速、公正地处理消费者投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平台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帮助消费者维权。
直播间的经营人员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经营人员应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还应向消费者明确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能够享受到完善的售后服务。
直播经营过程中,应当积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优化和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同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预付费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停止收取预付款
记者: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发生过不少侵权问题,如卷款跑路等,对此类问题,经营者和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
李正国:《条例》第22条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要求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等事项。同时,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此外,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对消费者而言,进行预付款交易时应当提高警惕,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商家进行消费。要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保留凭证,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签订合同后要关注商家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商家出现经营异常或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况,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引导经营者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记者:《条例》在全面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规范消费索赔行为、细化监管广告宣传、完善退换货规则方面都有新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值得消费者关注的内容?
李正国:《条例》对许多消费者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除了前面提到的直播经营、预付式消费、虚假宣传等方面外,《条例》还细化完善了其他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值得进一步关注。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要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须在提供前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质量方面,经营者应履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担保责任,经营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时,应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要求经营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等。
另外,《条例》还强化了政府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同时,《条例》还加大了对消费者协会的支持力度,补充了消费者协会的有关履职要求。争议解决方面,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引导经营者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这些规定为今后消费者权利救济优化和畅通了渠道、提供了制度保障,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