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相关部分,明确提出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立法任务。这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是事关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崇高事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的法典化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卓越的理论创新和重大实践成就的厚实基础上,诞生了系统科学、逻辑严密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内涵丰富、体系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蕴含着“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绿色发展观,彰显“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法治思想,揭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中国”写进党章和宪法,成为全党意志、国家意志和全民共同行动,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理论武装。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通过法典编纂,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认下来,把“山水林田湖草沙”纳入统一法典框架,最大限度地融合“保护”和“利用”两类立法,协调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为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促进各方达成环境法理论共识,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法典编纂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政治决断,受到比一般立法更为严苛的条件约束。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根本原则和基础性规范的体系性规定,需要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在此意义上,法典编纂就是对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提炼的有机结合。一部好的生态环境法典,首先是能够满足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需求;其次是能够满足执法者学习、选择、适用法律的客观需要,满足法学理论促进法律知识体系化的主观愿望。在这个意义上,法学理论或者法学知识资源直接决定着法典化的水平与质量。
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学学科,其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内容都与传统法部门法有很大的不同,属于典型的领域性法律。对于领域性法典编纂,世界上并无成熟的经验与理论体系。这也意味着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所需的理论与知识体系都需要根据国情进行总结与提炼。通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实现理论创新,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转化为法典化成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既实现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价值统一、逻辑统一、效力统一,又实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乃至整个法学理论的迭代更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梳理和总结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功经验,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成就的显著标志。实现“生态文明”入宪、明确“美丽中国”强国目标,形成了由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职责构成的完整环境宪法条款;加快生态环境立法强弱项、补短板、填空白的步伐,相关法律达到34件,还有100多件行政法规和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不断推进,打造了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保铁军队伍。建成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覆盖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公益诉讼检察体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专门开辟中国环境司法专栏,刊载《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报告和典型案例,向全世界推广。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这也是党中央决定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理由。通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认真梳理和总结生态环境法治实践,既把已经成熟的经验固化为法律,也对未来实践进行引领,实现改革于法有据,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新型法典编纂作出原创性贡献,打造21世纪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化新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
法典是每个时期法律制度文明的缩影和主要表征,西方通过编纂民法典,以巨大的制度贡献将人类文明推向20世纪的立法巅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所蕴含的立法理论创新、规则创新、范式创新、制度创新等法典化集大成方式,至今仍为世界的制度文明典范。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都必须共同面对的严峻挑战。21世纪是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世纪,是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建设美丽地球家园的世纪,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开创人类文明新形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主场、中华世纪。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实质上是推动人类生态文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重大实践,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认、保障和推进人类生态文明发展进步的伟大事业。中国有条件、有能力也有责任站在21世纪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全球制高点上,把握人类生态文明发展新趋势,汲取世界环境保护立法经验,吸收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精髓,运用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的政治智慧和立法能力,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举国立法体制的优越性,以领域型法典编纂的全面创新,使生态环境法典成为21世纪世界法典编纂的原创性、标志性重大成果,树立人类文明新形态制度化、法典化、法治化新的里程碑,为推进当代世界法典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理论与实践研究,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国际视野的法典化立法典范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