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人口结构变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10月28日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做出部署,并从4个方面提出13项具体举措。《措施》引发了多位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委员们纷纷表示,这一措施——
多举措提高生育意愿和养育能力
临近月底,看到手机短信弹出的工资入账提示信息,阮茹轻轻舒了口气。孩子刚满1岁,家里请了育儿嫂照顾,平日里奶粉、尿不湿、玩具等零零散散的开销加起来,费用已远超当初预想。
闲暇时,翻看着朋友圈里那些其乐融融的家庭照片,阮茹也动过再生一个孩子的心思,但转而想到“家庭收入、职场打拼和养育孩子的双重压力”,就会又一次在心中对自己说“不”。
“生养教育开支、婴幼儿照料等诸多因素,让不少家庭‘不想生’、‘不敢生’。”采访中,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家庭如果有一个0岁至3岁的孩子,每年需要开支1万元左右购买奶粉、尿不湿等日用品,还有雷打不动的照护费用,婴幼儿阶段高额的养育成本,给一些家庭的生育意愿带来了或大或小的影响。
身在一线城市,阮茹的账单也显示,照料孩子的开销占家庭收入的40%左右。“如果孩子能进入普惠性托班,家里每个月大概能节省5000元。”阮茹说。
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让很多和阮茹有着类似经历的职场妈妈,看到了在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能够得到的明显支持。
“文件的出台,彰显了国家对于生育问题的重视,更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为家庭生育和养育子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谢文敏看来,此次《措施》的发布,不仅再次强调了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还提出了一系列其他支持生育的政策措施,能切实减轻家庭相应的经济负担,提高家庭的生育意愿和养育能力。
记者看到,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措施》明确,要继续落实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抵扣力度。
“这将为广大育龄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减税福利。”谢文敏发现,《措施》中还提出统筹社区各类资源,发挥贴近居民的服务优势,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收费用房场地,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
“相关举措能够为婴幼儿提供更多的托育资源,还能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确保孩子们的成长环境更加健康安全。”谢文敏表示,普惠性育幼服务是缓解养育困难的重要手段,积极扩大托幼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充分的社区活动空间,对于促进女性职育平衡、减轻育儿的情感背负和经济压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强化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支撑
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措施》提出了多项政策举措。诸如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介绍说,为了便利管理和提高效率,目前多地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在政策上打通了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的壁垒。
“可以说,合并实施以来,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生育医疗待遇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升。”同时孙洁也发现,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劳动者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仍有待提高。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使其覆盖更多劳动者。
对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措施》明确提出,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
孙洁注意到,当前各地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缴费基数不同。各地生育津贴也不一样,且有的地方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有的地方是由企业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由企业支付,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与政府为企业减负的政策取向不一致,也会影响企业招聘女职工的积极性。”孙洁认为,鼓励人们生育两孩的同时,不应过多增加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尤其不要影响到企业用工成本。
在她看来,全国层面的政策需要统一,包括确定生育津贴的标准,奖励假时长、支付生育津贴的资金来源等,都需要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此外,《措施》要求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分娩镇痛技术的实施,有助于消解‘犹豫不决、望而却步’‘想生又不敢生’的顾虑;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报销,有助于缓解不孕不育人群就诊问医带来的经济困扰,满足家庭的生育意愿。”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委会副主委张睿表示,要加强全生命周期生殖健康服务,树立全生命周期、全过程服务理念。
为此,她建议推动各地卫健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以促进健康为中心、贯穿各个生命阶段的生殖健康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生殖健康,加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投入,探索规范和推进更多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为强化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健康支撑。
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孩子出生后,谁来养、谁来育,直接影响生育决策。而婚嫁黄金期、生育旺盛期、养育责任期,也正是职业发展的关键期、上升期。”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发现,当下青年男女中出现了“恐婚”“恐育”现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李迎新递交了《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提案,建议针对“恐婚”“不育”等不同青年人群,制定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综合支持政策,作为“广谱式”政策的有益补充。
在她看来,尤其要加快推进对适婚青年结婚和首胎生育的支持政策。要在购房、社保、个税、医疗等各领域全方位覆盖,构建青年婚育友好型社会,营造健康良好的婚育环境,让青年人想结婚能结婚,愿生育且能生育。
上述建议与《措施》中“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不谋而合,其中特别提到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
与此同时,在李迎新看来,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还有赖于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婚恋领域相关法律如民法典以及婚姻、继承、股权分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加大生育政策宣传力度,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文化氛围,倡导形成更加有利于生育的婚姻观、生育观和家庭观。”张睿认为,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引导青年群体全面认识正确看待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同时加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同、机构服务、家庭参与、全社会共建共享的支持生育的新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对于此次《措施》的出台,采访中委员们一致表示,要瞄准“痛点”,免除生育后顾之忧,通过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优化生育服务支持等措施,将有助于激发家庭的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