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进一步予以细化,并围绕“谁认定、认定谁”等关键问题,从责任主体、资格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关注该问题的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进行政策解读和建言献策,以期助力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编者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张浩淼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给予帮扶,是在社会保障领域精细化管理和精准救助理念指导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做好这一工作,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关键。”张浩淼说。
《办法》提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首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同时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符合“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这一条件。
“对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办法》兼顾了收入和支出情况。”张浩淼表示,低收入和高支出是致困的两大维度。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对于受助对象的识别和瞄准,主要通过家计调查手段实现,关注的是低收入问题。
“然而,随着对困难内涵认识的深化和社会政策理念转型,建立在收入核对基础上的社会救助逐渐显露出不足,主要体现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难以获得有效的救助和帮扶。”他进一步解释说,收入型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以解决经济困难为特征,更多关注物质上的匮乏。与之不同的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除了考虑满足人的基本物质需求,还关注了教育、医疗等人力资本形成要素,这有助于应对多种原因造成的生活困境。
张浩淼表示,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是实现弱有所扶目标的现实路径。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升级,应以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为重要的民生保障目标。
“弱有所扶作为新时代‘民生七有’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迈向共同富裕需补齐的民生短板。”在他看来,要实现弱有所扶,就需要拓展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使社会救助不再是传统的囿于低保、特困人员的断崖式救助,而是将其转换成一种能够惠及更多需要救助人群的“缓坡”式救助,即通过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建设,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提供切实的救助帮扶。为此,就需要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等,做好对象分层和精准认定。
“从之前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多将医疗、教育、突发事件支出纳入家庭刚性支出范畴,尤其以医疗和教育支出最为普遍,但是对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的具体范围则规定各异。”张浩淼注意到,此次《办法》明确了刚性支出包括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和其他支出,并对各项支出的具体范围进行了具体规范,例如规定医疗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上述规定关注了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作用发挥,使认定工作能够更加精准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残疾康复支出被列入刚性支出范围,说明了党和政府对困难残疾人健康的重视,这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张浩淼说。
此外,《办法》还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是未纳入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的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其中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也就是说,收入条件由全国进行了统一规范,即参照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低保标准脱钩,家庭财产情况和支出总额占总收入比例则由各地规定,为地方政策制定留下一定空间。”张浩淼表示,依照《办法》精准识别“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并做好认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减缓“悬崖效应”,推动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要把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办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