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是·法治社会

新矿产资源法出台——

构建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本报记者 高志民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11月14日   第 09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新矿产资源法明确,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矿产资源法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魏莉华解释说,由于矿产资源全球空间分布客观上具有不均匀性,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应有尽有或者能够完全满足需求。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魏莉华说,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实践中,矿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权力侵犯矿业权人物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魏莉华说,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魏莉华说。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

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矿产资源法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魏莉华介绍,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包括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延长探矿权期限。

“实践中,矿山企业普遍反映探矿权期限太短,导致企业不是在续期就是在续期的路上。”魏莉华说,为了鼓励更多的资本投入地质勘查,新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期限作出优化调整。第二十四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

多年来,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

新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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