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营周刊

叶青常委: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最直接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加快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清理废除歧视性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弘扬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充分激发了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着力建构了各类所有制经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混合发展、活力迸发的新格局。《草案》的出台是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多项举措的制度化升级,为着力解决困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疑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

《草案》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两项创新举措:一是着力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二是设立歇业制度,明确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这两项创新之举,不仅有助于简化企业退出流程,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更有利于推动市场资源重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最大限度畅通市场“进出”机制,提升市场主体活力。

新时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积极推进《草案》执行的同时,还应做好以下相关配套工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首先,应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用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各类信息归集公示,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涉企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公示,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为改革措施落地提供平台支撑和服务保障力度。

第三,推进监管平台信息共享。《草案》要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从制度上终结了过去让企业、投资人、群众多次奔波往返于登记机关的历史。这就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政务数字化建设,着力打通各部门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办事需求。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叶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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