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的颁布,在民办教育发展制度环境建设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将对今后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就现阶段而言:
一、《实施条例》的颁布首先稳定了发展预期。自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在2013年6月29日、2016年11月7日、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三次修正。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主要是法律用语方面的技术性修订,而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6条修订案,从立法精神到实质内容对民办教育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来讲是划时代意义的影响。因此对新法如何实施,民办教育界和社会各界关注度很高。《实施条例》为准确落实立法精神,强化实施效果,特别是处理好新旧法在关键环节上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又根据近两年民办教育外部新形势、内部新变化进行必要调整,数易其稿,历时四年有余终于出台。
另外,2002年版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时,各方期望很高,但是随后出台的实施条例对一些焦点问题或者虚化,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或者干脆“回避”了,交由地方政府进行探索,而绝大多数地方也没有从地方配套立法或者实践上来“接招破题”,加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没有安排实质性监督检查,致使民办教育促进法部分条款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办学者们无法通过当时的实施条例获得法律规定的政府支持(促进),但也没有政府部门对一些违法行为去监管、追究。这样就导致了“有法可以不依”心理和现象,这也是这些年来民办教育界一些乱象的根源之一。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在业界产生强烈振动,但受前述因素的影响,对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能不能落地,相当一部分办学者、投资人持观望态度,而实施条例迟迟未出台,也使各种消息满天飞,导致市场预期不稳,既有担心《实施条例》禁止海外融资,扎堆排队在港股申请上市的,也有听说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后办学自主权被削弱,提前布局安排退出的。市场信心不足,民办教育发展动力减弱的同时,也影响到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引领了未来发展。《实施条例》颁布在“十四五”时期开局之际,规划、引领未来民办教育发展的意味明显。因此对《实施条例》的理解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更应该立足新时代的大背景、结合近年来出台的系列政策、放在新发展格局中来解读。包括《实施条例》在内的民办教育新法新政,首先明确了民办教育未来发展应以公益为主的根本方向,使修法的战略目标得到巩固和推进。《实施条例》按照2016年修法的精神,在坚持分类管理原则、给予营利性学校合法地位的基础上,固化了部分前一阶段的政策措施和相应成果,即通过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对微利、普惠民办教育给予一定的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限比例、限领域划禁区等方式引导大多数民办学校走以公益为主的道路;同时,《实施条例》在一些现阶段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亮了原则底线,画了发展红线,讲了扶持重点,明了未来方向,可以预期,系列新法新政必然在今后民办教育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在重塑政策制度环境之中再造民办教育发展格局。
在《实施条例》公布之际,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首先要组织民办教育界同仁共同学习,协会将在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支持下通过大型公益直播的形式向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宣讲《实施条例》,深入解读新法新政,并发挥行业引领作用,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发展氛围。同时,协会将围绕业界普遍关心关注的焦点积极开展调研,就《实施条例》实施中具体问题对拟制中的部门配套规章、地方配套立法及时建言献策,反映行业诉求,推动民办教育在持续健康发展中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