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实施条例》的出台,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理理念相契合,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就高等教育而言,《实施条例》的出台,与民办大学理应承担的任务相匹配、相协调,为民办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激发更大潜能、发挥更大价值、成就更大可能、以更高的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和区域产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我相信在实施条例的指引下,会催生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大学。
身处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面对高等教育变革的重要历史机遇,民办大学要获得跨越式发展,首先应能够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和优势劣势。我认为,高水平民办大学的定位与公办大学“存同存异”。
“同”在于二者同时存在同质性的办学基础和办学规律,即必须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合规办学,坚持按教育规律办学,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的前提下,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致力于培育学术生态,促进科学研究进步,聚焦人才培养主业,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完整体现国家对于民办教育“支持到位、监管到位”的政策目的。
“异”在于民办大学差异性的发展优势和特点。在此次《实施条例》颁布后,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发展“差异性”中的有利因素将会得到进一步释放。在体制机制上,民办体制决定其在“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主担当和自主发展”方面更具有自觉性和主动性,这种特征更容易激发民办教育内部的机制效率和结果导向的目标管理优势。在资源上,社会力量办学背后往往有产业和行业资源优势,为民办高校开展高阶应用研究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先决条件和强有力的保障,更适应、也更适于产教融合的发展路径。
也因此,民办高校所投入的科学研究可以更突出应用型研究和成果转化;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也更可能通过打通校企合作渠道、通过更深度的产教融合、共同开发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共同搭建行业实训平台等方式,为产业和企业培养更受欢迎的人才。
在《实施条例》的指引下,可以激励行业头部企业积极关注职业教育,探索出更多在“校企一体化”办学模式的新型“企业+大学”办学新路子,将企业先进的产业技术和制造设备投入职业院校,将学生的实验实训课堂搬进企业一线;院校联合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高技能人才(大师)培养和评价体系,借助“职普一体”“职业教育各层次立交桥”为各产业输送源源不断高能且士气高昂的职业人才队伍。
随着《实施条例》的出台和实行,相信民办教育会不断发挥体制机制优势,不断总结和更新发展路径,在中国发展新格局里,为中国乃至全球的民办教育创新发展提供更多可能,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