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实施条例》的颁布,是一件大事、一件喜事!为民办教育办学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民办教育能够更好地依法依规健康发展。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作为民办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实施条例》,坚持民办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公益性:
一是坚持民办教育的政治属性,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我们办教育都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人才。
二是坚持民办教育的人民属性,始终把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作为努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我们一定用更高质量、更多选择的教育供给,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尤其是我们作为立足西部办学的民办高校,更要努力办好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为西部地区教育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三是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我们办学20多年来,有了较好的发展,都是受益于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受益于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好政策,我们要用扎扎实实的办学行动,回报国家、回报社会,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践行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这一庄严承诺和初心使命。
《实施条例》颁布后,民办学校进入分类管理时期。关于民办学校在非营利性、营利性方面的选择,我理解,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只是一种办学方式。在坚持教育事业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无论是选择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都是在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都是在做培养人的事业。选择营利性,能够贴近市场,在市场中锻炼、成长,提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需求的高质量办学服务,并依法纳税,为国家作贡献。选择营利性的学校,在办好学校的同时,要更加积极地践行社会责任,用更多元的方式反哺社会,多做一些对社会有价值的事情、多做一些公益性的事情。
我们民办学校永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教育之舟,永远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扬帆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