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新闻背景:
近日,博士后白女士与丈夫签订“落户协议”一事引发热议。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和丈夫胡先生曾是一对校园情侣。胡先生硕士毕业后选择留京工作。婚后第二年,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可为家庭大局考虑,认为既然妻子能落户,自己负责赚钱养家就好。于是,胡先生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可白女士却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二人为此大吵一架。最后,白女士提出,胡先生要给自己一个承诺。于是,有了这份“落户协议”。
最终,二人因常年积压的矛盾,婚姻走到了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到法院起诉离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
为什么白纸黑字、两人都认可的协议却得不到法院支持?
“落户协议”实质是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表示,此类案例类似于“忠诚协议”的婚姻契约,其实质上是关于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
杨晓林称该份“落户协议”约定,“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即一旦双方离婚,无论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么,胡先生均要支付1000万元的补偿款,这样的协议内容显然是不合理的,一是因为对方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二是这样的协议甚至比实践中争议很大的“夫妻忠诚协议”更为苛刻。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倡导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夫妻双方协议中的苛刻财产内容同样不能对离婚自由形成实质干涉,更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争论由来已久
此类问题争议由来已久,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有关“夫妻忠诚协议”一直属于争议话题。从限制婚姻自由的角度来看,“落户协议”与广义的“忠诚协议”有相似之处。夫妻忠诚性质的协议书、保证书、承诺书在离婚及相关诉讼中大量存在,但其性质和效力争议较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起草过程中,关于“忠诚协议”问题曾出现反复:
2008年12月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2010年5月稿规定,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终,“夫妻忠诚协议”因争议太大而回避了对于解决该类型纠纷的统一规定,由各个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具体裁判。
夫妻忠诚协议更多需要当事人自愿履行
杨晓林认为,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更多是需要当事人自愿履行。夫妻忠诚性质的协议书、保证书、承诺书既非合同也非夫妻财产约定。鉴于忠诚协议本身在我国目前签署的随意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及自由性存在的瑕疵及限制婚姻自由客观存在等天然缺陷,将其作为未生效的离婚协议,赋予当事人反悔的权利是妥当的。
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忠诚协议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有法律效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也是以不受理为宜。
目前仍不能将有关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消除,身份关系协议何时可以准用、如何准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类型化处理并制定相应的裁判规则,亟待深入研究。
民法典构建了一套新的制度以对该类案件当事人进行救济
本案的媒体报道中,对于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介绍的不是很详细,网络舆论来看,对女方还是比较同情的。
婚姻及忠诚无法靠协议来约束,但对于类似本案中女方在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弱势群体的救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构建了一套新的制度,可主张离婚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并依据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过错损害赔偿等相关具体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法官也应适时进行法律释明,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婚姻生活中,接受白女士的教训,对于此类婚姻契约的起草制定,需要特别慎重予以对待,必要时还是要找专业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