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社会救助立法的总体思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起草制定社会救助法提供了根本遵循,需要切实落实到总体思路、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好地激发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优势。社会救助法应该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通过明确救助对象、界定救助标准、完善救助内容、落实责任主体、规范救助程序,为多层次、多类别社会救助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以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此,在立法总体思路上建议把握: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等方面都要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二是体现政府责任、社会良心,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要求确定立法原则,规定能够有效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保障机制的法律措施或政策取向,为需要救助的群众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三是坚持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坚持基本制度统一、基本政策协调、主要程序规范,坚持末位原则、兜底原则,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通过构建统一规范、运转高效的制度体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兜得牢、水平会提高。
二、关于需要关注的重点立法问题。一是推动基本制度统一、主要政策衔接、运行机制协调。各类社会救助似应都纳入调整范围,以确保各类社会救助基本制度统一、主要政策衔接,特别是对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责任规制,以及实施各种社会救助的条件、次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救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法律需要明确回答什么人、在什么状态下可以获得社会救助。有两个基础性认定条件可以考虑:一是收入、资产和收支比,二是可综合认定的客观困难状态。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是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建议在立法中细化激励机制,可考虑通过对有关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表彰奖励等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提供工作场所等,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更广泛地参与社会救助。还要有支持引导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措施。四是鼓励更多提供服务型社会救助。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鼓励地方以多种方式提供针对性精细化服务型救助。五是最大程度降低申请难度。社会救助制度设计要让老百姓感到条件明了、手续方便、办事快捷,对于特殊紧急的情况,似应规定采取“先救助后审核”的办法,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还可鼓励地方推广“政策找人”。
三、关于保障机制。一是明确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支出具有法定约束和稳定预期。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等的互联互通。三是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建议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在法律中明确基层经办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