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多关注困难群众,织密扎牢托底的民生保障网,坚决守住民生底线。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出台,确立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亟须在总结暂行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制定社会救助法。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简要介绍社会救助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一、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情况
(一)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中,社会救助承担了兜底性、基础性职责任务和制度定位。现在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有了很多新需求新期待,社会救助也面临统筹协调难、衔接不紧密、救助方式单一、救助范围窄、救助资源分散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二)社会救助立法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要处理好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二要处理好社会救助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三要处理好发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各自优势的关系。四要处理好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之间的关系。
(三)立法的主要思路。制定社会救助法要充分把握社会救助特点和规律,政治站位要有高度,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价值取向要有温度,体现政府责任和社会良心;救助范围要有广度,立足基本生活救助,统筹专项救助,完善急难救助;社会效果要有深度,推动改革创新,提升服务效能。
二、重点问题和制度框架
制定社会救助法应重点关注解决几个问题。一是确定社会救助对象的范围。二是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的衔接。三是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四是社会救助程序的优化。
为此,考虑在社会救助法制度框架上,按照社会救助领域基本法这一定位来设计立法体例结构,更加注重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考虑基本生活救助和各专项救助之间关系,内容上可分为救助对象和内容、救助条件和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等部分。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将对立法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兼顾行政成本与行政效率间的关系,确保救助程序简化,便民处罚措施合理正当;进一步处理好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社会保险、慈善事业、应急救助、优抚安置等制度间的关系;立足地方具体实际,创新救助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提升救助效能。
■ 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立法,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建起草专班,于2020年底将社会救助法(草案)上报国务院,现由司法部牵头修改。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体现了全国政协对社会救助立法的关心和浓厚的民生情怀。委员和专家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所提的问题找得准、建议提得准。我作几点回应:
关于将中央文件、地方经验转化为法律,通过立法技术解决认识上的分歧,尚需探索和检验的问题适时以实施细则或政策配套的方式予以明确等建议,我十分赞同,这些建议对于立法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建设性。
关于准确把握社会救助立法定位的建议,现有草案中有的已经体现,有的还不够,比如:生存权与发展权、应助尽助与公平公正、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理念需要进一步深化,以适当方式予以体现。
关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的问题,目前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已经统筹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关于将低收入人口纳入社会救助,是必要的,拟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进行低收入人口摸排;二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开展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
对进一步优化程序的建议,主要采取四方面措施:推动社会救助审批工作下放到乡镇;简化有关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效率;群众遇到临时性、紧急性困难时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问题,现在低保公示的主要是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和准备给予的救助金额这三项信息,没有未成年人姓名。
关于信用惩戒,主要针对的是严重失信诸如骗取社会救助等情况。信用惩戒仍需实践探索,是否列入救助法,可以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