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发言摘登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原副会长王海京:

为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政府是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还能够完善“物质+服务”的救助链条,满足困难群众差异化救助需求;更有利于通过社会力量的工作整合,实现社会救助事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力量参与的规定较为原则,只有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地、管用,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鼓励措施。一是针对社会力量不同主体,明确多层次、有针对性的鼓励措施,如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荣誉表彰等,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二是明确设立资金引导制度,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和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社会救助重点领域的投入。三是明确政府购买救助服务的资金来源,向社会组织倾斜,发挥它们在救助服务困难人群方面的优势。

二、增加社会力量救助与政府救助衔接的相关规定。一是加强信息共享,明确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运用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加密技术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库,科学有序整合社会救助力量和资源。二是加强协同服务,明确政府管理部门职责,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健全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三是建立个案转介机制,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救助工作情况,建立个案管理模式和面向社会力量的服务转介机制,为存在多重困境与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2021-07-08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原副会长王海京: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9111.html 1 为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9,11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