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意周刊

“超龄劳动者”待遇,谁来保障?

胡建兵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一农民工伤亡后因超龄不被认定工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行政机关仅以从业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快,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普遍。通常情况下,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都要退出工作岗位,即使再就业也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可是,由于种种因素,有的人在退休后被单位返聘,有的人因社保缴费年限不够15年不能退休,还有的人因自身系农民不存在退休,这就使他们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超龄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现实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这意味着这些超龄劳动者已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在使用超龄劳动者时,既免去了缴各种保险的费用,又可以以年龄大为理由,降低酬劳待遇。由于雇用这些超龄劳动者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从而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把这些超龄劳动者当回事,欠薪是常事,更别提加班费了。最令人痛心的是,劳动者一旦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无法获得赔偿。目前,全国超龄劳动者有超亿人,他们大多在中小微企业以及城市保洁、保安等行业工作。按照原有规定,他们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只能由个人办理商业性质的意外伤害险。

“超过年龄”的老人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岗位是社会所倡导的,近年来社会热议的延迟退休政策同样有此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行政确认案,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一个好的判例。

我们应该维护这些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让他们一旦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我们的法律应该必须加以明确,明确规定聘用超龄劳动者必须按劳务关系处理。实际上,虽然用人单位不能帮助这些超龄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但完全可以参照国家工伤赔付标准,出资帮他们购买商业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从而填补工伤保险上的缺口。这既是对这些高龄劳动者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2021-07-19 胡建兵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9639.html 1 “超龄劳动者”待遇,谁来保障? 9,639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