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1996到2018年历次修改,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八项老年人可自愿和量力从事的社会活动基本未变。我们缺乏对老年友好型社会的重新思考和顶层设计,传统的养老观念仍然是老龄事业发展的关注重点,使老有所为更多体现在理念和文本中。缺机会、缺认可、缺激励,使老有所为尚处于自发状态。为此建议:
一、实施“老有所为”促进计划。建议由民政、教育和人社部门牵头,将“老有所为”纳入各级老龄事业规划,落实专项经费,制定专项计划。一是促进老年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资助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聚焦后代照护、老年人互助、微环境维护、睦邻关系、社区事务等主题,设计活动和持续参与机制,拓宽老年人服务社区的参与渠道,传承关爱互助精神。二是支持有专长的低龄老年人创业。设立“老有所为”创业扶持资金,优先支持低龄老年人创建志愿服务机构,面向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三点钟学校等。支持学有所长的老年人开设工作室,传承文化与技能。
二、制定《“老有所为”实施意见》,全面保障和落实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权利。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操作层面制定实施意见。提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整体框架,设计“老有所为”促进计划的目标原则和任务,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教育体系,保障老年人的继续教育权利,增强老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