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教育在线

新形势下民办教育的转型发展

校外培训机构应瞄准学校教育的空白点,积极拓展艺术教育、劳动教育等领域。新华社发

阙明坤 段淑芬

我国民办教育是在教育资源短缺的特定背景下兴起的,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方政府财政实力逐渐增强,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民办教育发展正面临着分类管理的新形势、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新挑战、提升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新任务、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民办教育的身份、角色、地位、作用、功能均将发生改变,如何加快转型发展,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亟待转型升级

目前,全国校外培训机构已超过300万家,据估算,校外培训消费市场规模约为3.5万亿元。在种类繁多的校外培训机构中,服务于K12学科的机构占比超1/4,学生规模约占1/5。

2020年教育培训消费的负面舆情信息多达270万条,主要集中在关门跑路、资金断裂以及合同纠纷。一些面向K12的校外培训以“应试”“提分”为导向,严重违背了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增加了中小学生的课外负担。“学而思”“猿辅导”因实施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受到顶格罚款。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顽瘴痼疾,国家持续加压,重拳出击。教育部把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专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抑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无序发展,中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这一系列举措剑指校外培训乱象。“双减意见”落地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生存空间将缩减,校外培训机构面临新一轮洗牌和发展转型。

首先,需要重新寻找商业模式。政府部门、义务教育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可共同探索将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与义务教育学校“有机融合”,通过作业指导、文体、阅读、兴趣小组、社团等方式提升学校课后服务质量。鼓励政府部门大力发展公益性青少年服务中心,选择合规的培训机构、吸纳优秀的培训机构师资,采取政府购买方式为青少年提供校外活动场所。

其次,党的建设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有益补充,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回归教育的公益属性,进一步健全党组织,确保党的方针路线在培训机构得以落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同时,探索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校外培训机构机制灵活,市场嗅觉敏锐,应该挖掘校内教育难以做、不能做的教育领域,针对国家高度重视艺术教育、劳动教育、体育等,瞄准学校教育的空白点,积极开拓新市场。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探索开展职业类培训,针对下岗工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开展继续教育。

民办学前教育走向普惠规范

近年来,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2020年底,全国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4082.83万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4.74%,实现了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80%覆盖率目标。但是,“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依旧困扰着人民群众。对照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学前教育的目标,仍然存在不小差距。

当前,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学前教育发展“应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学前教育法一旦颁布,民办园和地方政府都将面临严峻考验。

首先,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较大。国家学前教育政策导向变化将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以政府举办为主”要求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新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是公办,“大力发展普惠园”意味着民办园要在较低“收费标准”的条件下保障办园质量,这都需要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一问题容易解决,例如北京市无论公办民办幼儿园,政府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生均定额补助。但是在政府财政实力薄弱的地区,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其次,民办园上市融资和超成本过高收费被阻断。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各地对举办者收益作出合理规定。在此背景下,民办园将逐渐回归教育公益本质,期望从中牟取暴利的时代将结束。

同时,我国学前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西部地区乡镇普惠性民办园面临师资的挑战。根据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一批成立时间较短的乡镇民办园收费低、底子薄、教师待遇不高,很难吸引学前教育科班本科毕业生任教。

民办中小学更加凸显公平与质量

2021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从政府责任、依法依规办学、招生入学、教学管理、财务监管、督导检查、党建等十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政策出台后,各地正在加快部署,一些省份已经停止审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对新形势,公平与质量将成为民办中小学未来发展的关键词。

一方面,民办中小学更加凸显公平。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随着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要求也越来越高,亟待加快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均等、资源配置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在招生入学方面,民办小学初中公民同招有效杜绝了“掐尖招生”,民办高中也主要在学校所在区的范围内招生。在财政支持方面,全国20多个省份设立了专项资金,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扶持,重庆市民办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相同。在购买服务方面,上海向民办中小学采购学位,对每个学位的补贴逐步增长;深圳市向民办中小学购买学位,小学每生每学期3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500元。

另一方面,民办中小学需要注重质量提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高中可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无论选择何种性质办学,民办中小学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教育公益性。在国家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背景下,民办中小学应强化质量意识,努力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个性、特色的教育服务,主要包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改革教育教学评价方式,摈弃应试教育理念;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深化课程改革,优化教学方法,向课堂教学要效益,努力减轻学生作业和考试压力;加强教师队伍培养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

民办职业教育有待增强适应性

民办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为民办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是民办职业教育的地位更加凸显。随着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国家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有利契机。新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随着社会资金的进入,可以预见,未来将出现一批办学特色鲜明的民办职业院校。

二是民办职业教育需要提升吸引力。2002年民促法颁布后,民办职业院校出现“井喷”式发展,进入发展黄金期。但是随着公办中职免费、就业形势恶化、升学渠道不畅等,从2010年开始民办中职高职不断减少,进入发展瓶颈期,社会往往认为民办职业院校学生是在混日子。因此,如何真正激发民办职业院校办学活力,增强学生内驱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水平,是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民办职业院校应不断增强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

三是民办本科职业技术大学有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本科层次民办职业学校位于民办职业教育体系的塔尖,代表着最高水平。国家提出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截至2021年6月,教育部批准22所民办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职业大学。前不久,部分省份暂停独立学院与高职合并转设,显示出社会对职业本科教育仍然心存芥蒂。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类型,民办本科职业技术大学需要按照《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探索特色办学之路,树立良好社会声誉。

民办高校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十年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010年的26.5%跃升到2020年的54.4%,民办高校功不可没。尽管民办高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同类公办高校相比,在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队伍、课程改革、培养质量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面对新要求,民办高校转型发展任务艰巨。

一是法人属性从模棱两可走向泾渭分明。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给予民办高校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的权利。上海市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基本完成,19所民办高校中有6所选择营利性,13所选择非营利性,其他大部分省份民办高校分类登记步伐缓慢。投资办学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本质特征,许多民办高校既不敢登记为营利性,又不愿登记为非营利性,陷入“营非选择”困境。面对新修订的法律体系,民办高校举办者应回归初心,审时度势,作出明智选择。

二是发展模式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建设。随着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从“有学上”到“上好学”转变,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质量和品牌提出更高要求。因此,民办高校必须转变扩大规模、增加招生、跑马圈地、大班教学、压缩成本的传统发展模式,由“以量谋大”转向“以质图强”。近年来,各地掀起创建高水平民办高校的热潮,山东实施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陕西3所民办高校入选“一流学院”建设。民办高校要强内涵、抓质量、引名师、树特色、创品牌,努力走出质量洼地。

三是治理模式从粗放低效走向精细治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给民办高校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发展初期的传统粗放式管理具有松散性、随意性、人治化特点,不能适应现代大学发展需要。克拉克·克尔指出:“董事会的好坏取决于其成员的优劣。”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民办高校必须重构精细化网络治理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学校章程、董事会、校务会、党组织、监事会,实行多主体协同治理,从粗放式管理迈向精细化治理。

[作者阙明坤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分会副理事长、江苏省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段淑芬系昆明城市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7YJC880022)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1-07-28 阙明坤 段淑芬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0133.html 1 新形势下民办教育的转型发展 10,13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