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
要加快出台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与制度体系,健全“三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支持“三育”的家庭福利体系等
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变化调整正处于重要的历史关节点。未来的10-15年,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高度融合,因此,我们需在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与人口结构优化高度重叠,需要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动结构性政策调整,实现人口世代更替基本平衡。
目前我国面临高龄少子化的挑战,与高收入国家相比,这个挑战来得太早,应对的时间空间约束更强。要客观认识高龄少子化阶段性特点,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提出讨论。
第一个问题,我国高龄少子化的趋势有没有“固化”?
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高龄少子结构已经“固化”有所不同,我国高龄少子化的趋势仍有动态变化的某些特点。一是生育意愿变化带有阶段性、结构性的特点。进入高收入阶段后生育率的下降是一个全球趋势。从我国的情况看,2020年人均GDP仅有1.05万美元,中低收入者仍占多数,并且我国家庭生育观念的改变很难简单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类比。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子女数为1.8,高于目前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1.3的实际数值。二是生育率的提升仍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尽管这几年生育年龄人口有下降趋势,但2020年育龄妇女人数仍有3亿多人,绝对规模仍比较大。如果每年有4%左右的育龄妇女生育,就能够使新出生人口维持在1200万以上,从而可以使人口负增长拐点出现的时间尽可能延迟。三是实际生育率受政策影响大。“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2017年的50%左右,全国多出生“二孩”数量达1000多万人。随着“三孩”政策的实施,加上有效实施生育友好型的社会政策,估计部分“80后”“90后”“00后”生育“二孩”“三孩”还有相当大的可能。
第二个问题,生育率低的核心问题是不是“三育”成本过高?
随着我国进入中高收入阶段,城乡居民的生育行为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功利性生育意愿逐步淡化;另一方面,家庭普遍重视生育、养育、教育质量,“三育”成本不断水涨船高。
今天,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养育一个孩子从出生到大学毕业,通常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开支。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3.2万元左右,一对夫妇加起来6.4万元左右,对于一般收入家庭来说,生育、养育、教育等负担过重的问题确实带有相当的普遍性。2019年我国15岁以上女性劳动参与率为60.6%,远高于47.7%的全球平均水平。孩子的生育、养育、教育,往往会给女性造成较多的工资收入损失,甚至失业或失去升职机会等。总的来看,“三育”成本过高导致“生不起”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需尽快将更多“三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如健全“三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施覆盖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补贴制度,形成支持“三育”的家庭福利体系等。
第三个问题,未来10-15年是不是应对高龄少子化的关键阶段?
未来10-15年是应对高龄少子化的最后“窗口期”。从人口生育周期看,一代人口更替的重大趋势性变化需要大约10-15年,即使我国未来5年出现人口负增长的拐点,还会有10年的矫正期;未来10-15年,我国仍有条件保持4%-5%的经济增长。由此,调动更多财政资源、经济资源、金融资源、社会资源等解决问题的回旋余地仍比较大;我国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需要高度关注和解决高龄少子化及其所带来的潜在生产率下降问题,以及未富先老问题。因此,要加快出台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与制度体系。
同时,要促进总和生育率回升、提高劳动参与率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政策相结合。未来10-15年,我国的人口结构面临两个负增长:一是自2012年以来的劳动年龄人口下降,二是即将到来的总人口规模的负增长。要高度重视人口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带来的冲击。统筹考虑人力资源强国建设目标,把支持生育政策、延迟退休政策、积极就业政策等有机结合,有效提升全社会的劳动参与率与劳动生产率。
此外,还要实行以支持家庭发展为导向的社会政策调整。我国高龄少子化伴随着家庭的小型化、离散化。2020年,我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2.62人,比2010年的3.10人减少了0.48人,已跌破“三口之家”的数量底线。当前,养老育幼的福利政策设计基本上以个人为核算单元,在平衡家庭关系上的作用明显不足。这就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统筹考虑“三育”福利政策的实施,有效整合民政、人保、税收、卫健等方面的资源,精准提升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和福利输送能力。
[作者系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