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意周刊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布

《 人民政协报 》 ( 2021年12月06日   第 05 版)

本报讯(记者 徐艳红)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简称《办法》)1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问题。

《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办法》优化转移接续流程,实现了转移接续“跨省通办”。参保人申请转移接续材料流转方式由信函邮寄转变为线上推送。取消了《申请表》材料以及转出地出具《参保凭证》和转入地出具《联系函》两个办理环节,办理时限由45个工作日缩短至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进度全程可查。

《办法》对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作出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2021-12-06 徐艳红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6208.html 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布 16,208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