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共同饮酒致人死亡,谁该担责?

《 人民政协报 》 ( 2021年12月14日   第 12 版)

开栏的话:

“蹉跎莫遣韶光老,人生唯有读书好。”在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倡议下,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作为读书群责任单位之一,于2020年7~12月建立了“学习民法典读书群”。在读书群中,委员们与导读人一道,共同探寻民法典为时代立法的“新意”、保障民事权利的“硬核”,在鲜活的案例中感受民法典对人民美好生活的温情守护,在思想交流和火花碰撞中体会民法典“为民立法”的立法精神、价值追求……“书香致远,墨卷致恒”,委员们的读书成果已集结为《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公开出版。本期开始,我们以书为名,开设《学好用好民法典》栏目,结合当下生活、百姓关注,将书中经典案例、委员点评、问题解答、讨论交流的内容呈现给读者,让读者充分了解民法典的生活性、实用性、易读性和普适性。让我们一起搭乘委员读书活动的航船,让民法典深度地走进千家万户。

前不久,“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冲上了热搜榜首,分别是: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中国是酒文化大国,国人聚餐,自然少不了饮酒助兴。人均饮酒量虽不突出,殊不知,由于人口基数庞大,中国因酒精导致死亡的人数却列居全球前位(据《柳叶刀》2018年刊发的研究数据)。年终岁尾,“依法饮酒”尤为重要。

以案说法

“十一”期间,李某携亲属回国,王某邀请李某当晚吃饭,并同时邀请张某等人作陪。席间,李某在朋友劝说下喝了大量的白酒,导致醉酒。李某朋友们试图将其送到市内某酒店休息,但该酒店以“醉酒之人不能单独住店”为由拒绝。为此,他们电话找来了李某的另一位朋友刘某,并搀扶李某到车内休息后离开。第二天刘某发现李某在车内死亡,遂报警。李某家人将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应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判决刘某承担10%责任,王某等人承担5%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为共同饮酒致人死亡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刘某等人行为构成对李某生命权的侵犯。李某死亡,既与刘某未能及时发现其神志不清、没有尽到应有的照顾义务,也与王某等人劝说李某喝下大量白酒有关,这些行为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李某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李某死亡的主要责任在自己,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李某醉酒后,刘某是基于朋友关系的帮忙、照顾者;王某等人也通过安排住宿、找人接送的方法对其进行了安排。但李某的死亡,主要原因不是饮酒和疏于照顾。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造成的身体伤害及酒后无人照顾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李某应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刘某、王某等人仅负次要责任。

读典互动

如何理解民法典对生命权的规定?

甲委员:生命权历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人权。但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生命权被看作防御性权利。只有在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才能行使这种权利;并且认为,对生命权的保护应该仅限于对生命本身。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生命权保护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许多国家立法不仅极为重视保护作为第一人权的生命权,而且扩展了生命权的内涵,将只保护生命权本身拓展到注重对生命尊严的维护。

乙委员:的确如此。世界上关于生命权的立法,将维护生命尊严的含义确定为三层:一是维护生命存续的质量,使人活得体面而且有尊严。一是维护生命终结的尊严,就是说,生命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必须痛苦地活着,人不仅要活得有尊严,也要死得有尊严。三是维护生命的过程,一个人从出生到年幼、成年、衰老、离世,每一个阶段都应该体现尊严的价值,并且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丙委员:民法典第1002条将生命权的内容概括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就是体现了生命权立法的现代理念。不仅注重维护生命安全,而且注重维护生命尊严。

丁委员:从生命安全的角度看,生存利益当然是人的最根本需求。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吗?

戊委员:有的,我国关于保护生存利益的规定体现在多种法律之中。比如,宪法第45条赋予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暗含了对公民生存利益的认可。过去,我国民法中虽未明确认可自然人的生存利益,但保护生存利益的规定并不少。如继承法第14条明确遗产分割时,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买卖价款的消费者,就是基于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优先于承包人利益的考虑。

己委员:除此之外,民法对自然人生存利益的保障也还散见于其他规范中,如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都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基本生存需要进行了规定;破产法第113条将职工的工资、社保金、医疗费和补偿金等债权置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首位,也是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存利益。

庚委员:虽然我国已经从自然人、继承人、消费者、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职工等多方面、多角度来保护生存利益,基本形成了对自然人生命安全的保障体系,但这些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并且缺乏体系性,作用发挥有限。民法典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积极确权方式明确自然人的维护生命安全权,是更高层次的保护,更有利于全面地保障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辛委员:民法典在规定生命安全的同时,对生命尊严也予以高度重视,首次将生命尊严与生命安全并列,这种转变是基于何种背景,又有什么作用呢?

壬委员:有人说,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现代民法必须以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文关怀价值为基本理念,并以维护人格尊严为其重要目的,其中,维护生命尊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民法典对此做了非常多的考虑。比如,规定禁止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遗体等。这些都是维护生命尊严的具体规定。

癸委员:民法典对生命权的规定,既彰显了现代人格权保护的理念,从传统的消极防御权能到兼具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的时代变化;也积极回应了现实挑战和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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