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每一个孩子的背后,都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因而,打拐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每一起与之相关的事件,都会成为大家热议话题。前段时间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找到被拐24年的儿子郭新振引发的舆论热潮稍有平息,最近,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找到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又引发了网上舆论热议。
在这两波舆情中,买卖儿童是否同罪一直是讨论的焦点。
这两起事件有相似之处,即养父母对买来的儿子均“很好”,以致认亲之后,这两个当年被拐卖的孩子最终都选择与养父母一起生活,做这样选择的其实还有“梅姨案”中的杨家鑫。
很多网友站在亲生父母角度理解不了被拐卖孩子的这一做法,进而将这种激愤之情,发泄到养父母的身上,还有网友并不认同“养父母”一说,而是称为“买方家庭”,继而发出“买、卖儿童是否应该同罪”的灵魂拷问。
其实,7月20日,本报曾以《拐卖儿童案要追究买方家庭的责任吗?》为题有过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和刑法专家也均认为,应该追究买家的刑事责任。但为何在这个问题上,法理上虽能达成共识,却在实践中难之又难?
这应该就是被拐儿童案中的情与法的交织与博弈吧!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依照刑法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早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中,收买儿童犯罪被判了刑。
2006年至2009年间,王彩云、胡尊芝、刘霞、庞自粉、陈夫国、刘庆粉、陈夫刚(均已判刑)等人在山东省临沂市市区、临沭县等地交叉结伙,贩卖儿童18名,牟取非法利益。其中,2009年10月,被告人彭成坤、孟凡俊经左振友介绍,通过陈夫国的帮助,以4.4万元的价格从王彩云处收买一名男婴抚养。破案后,被拐儿童已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二被告人对所收买的儿童没有摧残、虐待,公安机关解救时亦未进行阻碍,故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由此看来,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均认可买卖同罪,但在实践中,执行起来似乎又并没能完全做到。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表示,虽然依照刑法241条规定,买方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该条款还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
周世虹解释,应该既是基于人性化的考虑,又考虑到一些特殊的背景,希望能有利于被拐卖儿童未来的成长。由于买方没有卖方主观恶性大,法律更注重对卖方的打击,但不打击买方也不行,打击过重也担心买方不配合、支持解救和办案,同时考虑买方也实际养育了孩子,并没有虐待孩子,从孩子的情感意愿出发,所以就规定了较轻一点的刑罚。就像行贿和受贿一样,重点打击受贿。
因此,有网友换位思考:“如果把养父母送进监狱,孩子可能会恨亲生父母一辈子,这也不是亲生父母想看到的。这个有关人性,很难解决。”这位网友应该是道出了司法机关的左右为难。“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在一无所知的成长过程中,被拐儿童已经和养父母有了很深感情,亲生父母虽然找到了,但要舍弃和痛恨养父母也确实很难。
但大多数网友更坚信买卖当同罪,买方善待被拐卖者并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因为当买方家庭享受着被买来孩子带来的天伦之乐时,可曾考虑到这样幸福的背后是孩子家人无尽的悲恸和痛苦,是寻子的艰辛和煎熬,乃至妻离子散的悲剧。
据报道,认亲之后,孙海洋尊重孩子的选择,送孙卓重回山东阳谷县。与依然在苦苦寻子的父母们相比,孙海洋、郭刚堂都是幸福的,也是幸运的;但他们寻子成功也给了那些仍在寻子之路上的父母以信心和力量,并期待奇迹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不可否认,拐卖儿童事件中受伤最大的是儿童及其亲生父母。但在情、理、法还需平衡和博弈时,我们希望科学技术进步再快点,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再大点,从源头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强力打击拐卖儿童行为,进而消除拐卖儿童悲剧的发生。而且,最近几年,虽然拐卖儿童的相关犯罪并没有完全灭绝,但在“天眼”遍布,在公安机关持续、严厉的“打拐”行动下,犯罪分子确实有所收敛,丢失、被拐孩子的数量也在降低。总之,愿天下再无拐,愿所有被拐的孩子都能早日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