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社会法治

依法保护地理标志 严厉惩治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

《 人民政协报 》 ( 2021年12月21日   第 11 版)

本报记者 徐艳红

近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2016年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民政局登记的潼关肉夹馍协会,近年来作为原告起诉了上百家小吃店,理由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要求商户赔偿,金额为3万元到5万元不等。如想继续使用上述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企业,加盟费为9800到99800元不等。有数据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近几个月有200多条相同原因的开庭公告。

同样,据媒体报道,河南焦作50余家经营多年的逍遥镇胡辣汤店里,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说是他们在店招上使用了“逍遥镇”三个字,未经授权,侵犯了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商标专有权。如果想要继续使用这牌子,就得加入该协会获得授权。但该协会每年需要交1000元的会费,如果不加入就得赔偿3万-5万元。

接连两则商标侵权案消息,网友们不镇定了,那北京烤鸭、武汉热干面、重庆麻辣烫、云南过桥米线等,是不是也都在被告边缘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下简称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记者: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高法民三庭: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记者:那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高法民三庭: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记者: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高法民三庭: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记者: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怎么办?

高法民三庭: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全国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2021-12-21 徐艳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17010.html 1 依法保护地理标志 严厉惩治恶意诉讼 17,010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