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学习与探索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性质定位是“两会”式民主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

《 人民政协报 》 ( 2021年12月29日   第 08 版)

作者:江泽林

“专门协商机构”既是政协的性质定位,又是政协的工作定位,使政协性质定位的内在规定性和政协职能的外在功能性统一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明确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使人民政协具有了特征性定位,也标志着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程序的重要组成——“两会”式民主进一步成熟定型。

■“两会”式民主蕴含全过程人民民主内在逻辑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领导人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取得重大进展。”“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够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两会”式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备充分的实践基础、理论依据和完善的制度安排,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与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与国家政权、政治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与国家治理统一起来。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共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将协商民主从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提升为国家民主制度,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协商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实现“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持续参与的权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充分协商,既能够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能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

■人民政协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独特优势

人民政协具有科学与民主的双重向度。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所包含的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7种渠道中,人民政协协商能够与其他协商渠道有效衔接,构建政治决策的治理效能基础,广集良策以促进决策科学、广聚共识以实现决策民主。使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都能通过政协的渠道参与国家治理,实现在国家治理中执政党与参政党、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及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充分展现新型政党制度的强大活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秀基因。

人民政协具有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机制和平台。经过70多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协商的制度机制逐渐完善,协商规则更加健全,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规范严谨细致,界别设置逐步优化,协商民主贯穿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全过程,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越加完善,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设计的独特优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为社会各界的政治参与开辟了制度化渠道,突出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充分交流、民主监督;规范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坦诚对话、平等协商、虚心听取意见;明确党委政府研究、落实、反馈政协协商成果并进行督查考核。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构建起了政协协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政协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搭建平台,在全国政协系统中,各级政协组织面临的情况各有特点,根据协商对象、协商内容和协商目的,搭建丰富多样的协商平台,更加有利于人民政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拓展群众参与协商的渠道。

人民政协具有思想政治引领和凝聚共识的历史积淀。面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多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前所未有,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凝聚共识的工作更加艰巨繁重。需要人民政协立足70多年的历史积淀和实践经验,充分发挥界别众多、联系面宽、代表性强的优势作用,通过发扬民主、广泛协商,做好宣传政策、解疑释惑、传播共识、增进团结工作。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郑重协商产生,具有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团结合作、统筹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关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等独特的政治优势和鲜明特色。人民政协协商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和民主程序,把党的主张凝聚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共识,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通过有效工作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人民政协成为专门协商机构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专门协商机构”是人民政协的特征性定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形式,从确立之初就在宪法中得到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代表的民主形式也被国家宪法确定为人民主权权力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成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的民主政治权利。人民政协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在人民政协被定性为“专门协商机构”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制度共同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出现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定性不能特指人民政协。明确人民政协是“专门协商机构”精准表达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专门”特征。“专门协商机构”作为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职能定位的新内涵,秉承了人民政协的历史传统,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逻辑,反映了新时代特征和要求,鲜明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为人民政协事业与时俱进、高质量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人民政协性质定位。“专门协商机构”既是政协的性质定位,又是政协的工作定位,使政协性质定位的内在规定性和政协职能的外在功能性统一起来。共识目标贯穿于专门协商机构与统一战线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重要实现形式、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五个性质定位交互作用的各方面。专门协商机构承载了人民政协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共识。人民政协通过广泛协商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把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广泛团结起来,把国内外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专门协商机构承载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的政治共识。政治主张和价值目标的一致追求成为共识的重要基础。专门协商机构承载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手段共识。专门协商机构完整的协商程序满足社会主义民主公共事务的丰富性与协商活动的层级性要求,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充实的权利自由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专门协商机构承载了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主体共识,体现了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独特作用。专门协商机构的性质、职能、工作方式,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要求的治理范围广泛性、治理过程协商性等相一致。专门协商机构承载了具有中国特色制度安排的制度共识。人民政协的制度特色体现在代表广泛性、政治包容性、专业理智性等方面,专门协商机构将上述特色凝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共识。

“专门协商机构”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完善。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2019年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将“专门协商机构”作为政协性质定位确定下来。专门协商机构既不是领导机关,也不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而是通过民主协商和有序参与,把发扬民主、科学决策的过程与汇聚共识、凝聚力量的过程有机结合起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独特治理资源。人民政协定性为“专门协商机构”成为“两会”式民主成熟定型的标志。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主席,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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