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艳红
近年来,侵犯未成人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里程碑。”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颖表示,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具体规定如何实施,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应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设置、教育指导服务平台建设、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及技术规范、教育指导教材及工作人员培养等系统配置进行规定。”李颖建议,为保障法律能够切实落到实处,需要通过实施细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并将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建立情况、教育指导服务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此外,建议由国务院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牵头制定完善法律实施细则,或要求各地在一定时限和法定权限内,因地制宜地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
对于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家庭教育的私人性、自主性的特点以及刑法本身的谦抑性原则,李颖认为,不宜直接采用刑法进行规制,可以通过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对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按照程度不同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国家权力来监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颖说,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家庭教育令适用及执行力度,与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探索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及时依法制发家庭教育令,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要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家庭教育令得到有效执行。充分利用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的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与教育、妇联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发出的家庭教育令能够被顺利执行。此外,要对拒绝执行家庭教育令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李颖建议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家庭教育令纳入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畴,并对相应情节进行明确,一旦当事人拒绝履行家庭教育令,情节严重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保障法院的家庭教育令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落实好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不仅应制定细则确保法律落实,还应当做好宣传保障,引导全社会参与。李颖表示,可突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特点、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和持续性;应建立系统的普法宣传措施,将家庭教育法和其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宣传。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采用贴近群众的方式、百姓理解的语言,提升宣传质效。应加大对基层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投入与帮助,积极引导并规范专业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力量加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