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治理不文明行为不能“一罚了之”

黄细花代表建议启动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入法议程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3月15日   第 12 版)

本报记者 奚冬琪

近年来,伴随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人心,“讲文明、树新风”已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时尚。北京、广东、天津、杭州等30余个地区先后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用法治力量为文明城市创建“保驾护航”。然而,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发现,上述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对不文明行为处置的规定过宽或过紧,对不文明行为所采取的执法方式传统、单一等情况。

“当前文明行为立法质效欠佳,行政执法方式的文明教化促进功能不显。”黄细花说,通过对比各地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条款,不难发现大多数地区在规范引导公民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现象时,往往采用“口头劝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模式,而对于违反公共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不文明行为,则以行政处罚为主。前者规定过于宽松,对公民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不足;后者规定的处罚种类以罚款为主,惩戒力度虽强但对公民的文明教化效果较差。

黄细花以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为例指出,近年来,交通安全领域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各类执法程序也逐步规范,但全国范围内每年查处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案件依旧只增不减,交通违法刑事案件数攀升。其原因既有机动车和驾驶人数迅速增长、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不科学不完善等因素,也归因于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方式单一、粗暴,“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问题突出,少数执法部门过度在意“执罚数量”,追求“执罚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文明教化。

针对这一状况,黄细花认为,要将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作为重要议题纳入立法研究有现实必要。她建议:

立法机关尽快启动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入法议程,将替代性履行方式作为违法行为评价方式之一纳入现行法律法规中。以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领域为试点,将易规范、可量化,教育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俱佳的替代性履行方式作为现行法定行政处罚种类的补充选项。

明确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要区别首次违法和多次违法、过失违法和故意违法、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免于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等情形,避免制度被滥用。在适用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时,要向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人倾斜。

明确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的具体形式、场所、内容和时长等要求,探索建立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统一量罚的实施细则,确保执法机关在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律义务时不偏不倚、公平公正。

明确违反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要求的严厉后果,对不按要求完成法定义务的,或选择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后短时间内又针对同一情形再次违法的,将取消行政处罚替代性履行方式,并以传统行政处罚方式重新予以评价或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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