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评论

高位推进“地长制”工作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3月24日   第 03 版)

作者:陈星莺

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粮食安全事关国家稳定。为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近年来,全国多地推行建立“地长制”,实行耕地保护网络化监管制度。“地长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但在立法、考核、监督等层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早将“地长制”上升至国家层面进行推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为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建议国家层面推动实施“地长制”,像部署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一样,由中办、国办发文部署推动。

建立健全“地长制”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滞后,不仅使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操作标准不够科学和具体,而且“地长制”本身缺乏强制性、权威性也会导致推行中存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将“地长制”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或者在土地管理法中予以明确。首先,合理规范“地长制”的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赋予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次,细化各级“地长”的考核问责规章条例,建立健全“地长制”评价体系,明确“地长制”问责主体、对象、范围、方式、结果等内容。

加强考核评价,细化考核标准。建议引入体制外的评价机制,提高考核的真实性与公正性,比如由第三方评价机构采用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给落实成效打分,填写问题清单,通过加强对“地长”的监督来强化“地长”的责任意识。此外,针对上级监督、考核下级可能存在任务过于繁重的问题,可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督查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详细、具体的整改方案,并督促、检查其完成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监督和考核取得实效,不管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监督和考核都应尽量做到常态化。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地长”积极性。建立激励专项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建立专项激励基金,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进行适当额度的奖励。也可以通过企业赞助、社会募捐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专项奖励基金。以竞争促激励。必要时开展耕地保护锦标赛,定期对各“地长”管辖片区内的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对于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完善激励程序,确保激励的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激励有规可循、有据可依,提高激励的公信力和荣誉度。

强化问责机制,保障责任落实。首先,界定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分工。为防止在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中因职责不明、权限不清而出现的推诿、扯皮等现象,应明确相关人员具体承担的责任,比如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且应具体化、明确化。其次,落实责任追究办法。这就要求制定全面的、可操作的“地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清晰界定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内容。最后,建立持续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追责”,不管“地长”任职的岗位今后是否调动,也不管“地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时间长短,只要是在任职期间造成的负面后果,根据追踪结果,一律承担相应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副省长,民革江苏省委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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