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意周刊

莫让“有情村规”制造“无情伤害”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4月11日   第 06 版)

郑兴兵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管理的重要方式和载体,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各地在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等基层治理规范化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各地人口构成、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现实状况的差异,“村规民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没有因地制宜地传承和发扬优秀乡村传统文化,难以发挥“村规民约”的制度性功能,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地方“村规民约”的制定由村干部直接制定或者直接照搬其他村落的规章,大部分村民未实际参与,没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影响了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进而导致“村规民约”落实不畅。另外,有些地方村干部长期受传统风俗习惯影响,在“村规民约”制定过程中未能很好地吐故纳新,直接导致了一些过时“民约”,甚至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进入“村规民约”。如在拆迁征收问题上,有的地方规定“出嫁女”不得享有村集体的任何权益。也有规定“出嫁女”的子女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挂户口但不能享受村集体的任何权益等等,这些“村规民约”直接或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建议:

一、各地应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梳理、统计调查、分类登记,构建由组织、民政等部门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具体推动,村(居)委会组织实施的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工作格局。

二、严格按照集民意、拟草案,规范“村规民约”制(修)定和实施。针对“村规民约”老套过时、建制村“村规民约”空白、个别村规程序简单内容粗俗、村规虚设监督机制不全等问题加强指导培训,进一步补充协调乡镇司法所和驻村(社区)律师参与新发现问题的合法性检查,有序推进“村规民约”修订实施工作,助推基层善治。

三、各地要结合村情民情,重点聚焦爱国守法、孝老爱亲、邻里和睦、勤俭持家、保护环境、保障权益和乡村振兴、文明创建、最美乡村建设等其他方面结合,进行细化,不搞面面俱到,力戒空泛笼统。

(作者单位:湖北省南漳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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