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应规范发布疫情防控相关通告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4月12日   第 12 版)

陈钊

2022年3月,我国暴发了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已有超百地市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相应地,政府发布的通告与日俱增。通告,作为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在疫情防控时期起到了疫情信息与政策发布、政府安排防疫事宜、与市民第一时间周知信息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疫情防控的相关通告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首先,通告体例不规范。部分地区为了体现政府亲民,将作为公文形式之一的通告写成了散文,比如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政府在2022年3月13日发布《通告:全县实行人员静止、居家静止、原地静止、原岗位静止》,安排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通知以散文的形式发布,文章不仅晦涩,而且所谓“静止”易引起市民误解,是不许出小区还是不许出家门,文中虽有提及,但是与政府通告的鲜明告知性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其次,通告事由不规范。以江苏省为例,包括淮安、宿迁等地区的大部分防疫相关通告,常用的抬头都是“因疫情防控要求”,没有明确写出“要求”的来源和出处,而苏州、连云港等地区的通告都写出了明确的来源和出处。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市民对疫情形势产生盲目恐慌;另一方面,政府容易将加码事项、无关事项列入通告,最终只能是虚耗精力、降低政府公信力。

第三,通告发布时间不规范。周知性通告存在发布时间不科学的现象,比如江苏宿迁市宿城区在2022年3月13日凌晨0时2分发布《宿城区第二轮全员核酸检测通告》,这个时间点发布通知,能及时看到的市民寥寥无几,通告效用形同虚设。此外,安排延续性事务的通告普遍存在节点时效的说明缺失问题,比如,开展全员核酸类通告,部分地区连该轮核酸做几次、每次的时间间隔都不注明,为居民带来很多不便。

为此,建议:

第一,充分遵从通告的公文属性,严格按照通告体例撰写,确保市民接收的信息准确、可操作。号召性的文章建议以倡议书的形式公开发布。

第二,通告周知的事项大多具有行政拘束力,属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所以,通告理应充分遵从其行政属性,明确载明相关决定的法律依据。

第三,充分遵从通告的时效属性,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发布公告,切实杜绝过度空虚化、命令化、突击化的泛官僚主义通告、泛形式主义通告。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委员,民进宿迁市委会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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