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意周刊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受关注

建立健全生育休假制度,助力生育政策有效落地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4月25日   第 06 版)

本报记者 奚冬琪

4月1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此次《草案》中新增内容包括:对疑似拐卖绑架妇女等犯罪行为建立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增加入职查询杜绝有性犯罪记录者入校园、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其中,随着我国全面放开“三孩”生育政策,如何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对此,《草案》中新增内容: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近年来,由于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损害妇女权益问题已成为维权难点。在全国妇联近期发布的第四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中,就涉及“产假期间被扣生育津贴获赔案”。

该案例中,陈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工作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2019年4月16日起,陈某某经公司批准休产假,第二天被公司告知海南区域业务经营调整,决定撤销其所在岗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提出抗议,要求公司赔偿并出具书面解除证明,遭到拒绝。2019年7月,陈某某按公司要求向当地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津贴,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

此后,陈某某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其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陈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48439.35元。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公司不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应对女职工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女职工生育期间权益受损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也提交了《关于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助力新的生育政策落地的提案》。崔郁在提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或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界定与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在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方面,崔郁提出,应修改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立法,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政府为生育保险基金提供财政兜底。建议女职工休产假和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社保缴费由财政补贴50%。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制定平衡工作家庭的积极措施。对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平衡工作家庭方面表现较好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激励,政府采购中予以优先考虑或适当加分。对用人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设施的予以补贴。

无论是此前法院判决的支持,还是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都说明了妇女生育期间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此次《草案》中新增生育休假制度,不仅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同时也将助力新的生育政策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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