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意周刊

因疫情被隔离,薪酬权益不应受损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4月25日   第 06 版)

李刚

近期,由于各地疫情反弹,一些民众被隔离在家。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许多地方被隔离者在隔离期间的薪酬被用人单位以病假或事假的理由扣除,有些单位虽然支付了,但也影响了其全勤奖、年终奖的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表述: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由此可见,虽然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但无司法解释明确相关细节。如个体经营者、农民、低保户在隔离期间是否享有一定补贴,补贴按照什么标准执行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现阶段,确有拒不支付或延期支付被隔离期间劳动者薪酬的现象存在。一般存在于民营企业和一些效益欠佳的合营和集体单位、村办企业,反映出这些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

针对类似情况,笔者建议:

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疫情防控中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进行细节性规范。

加强防疫工作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企业主和相关单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一些涉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确保在防疫过程中不出现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情况出现。

由劳动执法部门牵头,多行政职能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前期规范和杜绝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侵害被隔离者薪酬利益的情况,并加以巡察监督、规范处置。

(作者系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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