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公信力直接影响仲裁的公信力。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加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监督,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促进仲裁公平公正,更好发挥仲裁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为此,建议:
一是强化仲裁员披露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仲裁员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但披露与否取决于仲裁员的自觉,而且披露内容的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明确不披露的法律后果。建议强化对仲裁披露义务的规定,明确必须披露的内容,为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提供指引。
二是完善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征求意见稿对仲裁员的聘任、考核、培训、监督等没有统一要求和明确规定,现实中各地仲裁机构做法差异较大,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措施有限。建议修法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遴选、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和当事人多次投诉、不适合担任仲裁员的从推荐名册除名,并由行业协会予以惩戒。
三是加强行业监督。建议仲裁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仲裁协会监督职责的具体内容,如在全行业建立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行业惩戒规则和仲裁机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等,督促仲裁机构加强自律管理和对仲裁员的监督,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处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