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社会法治

突发情况监护人缺位——

谁来护佑“少年的你”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6月14日   第 12 版)

本报记者 徐艳红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及出生人口连续下降,社会对“一老一小”的关注已呈常态化,而对于8岁至16岁未成年人,在突发情况下监护人缺位时,社会当采取哪些措施予以补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社会也要重视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妇联副主席、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表示,目前涉及相关情况规定的法律规定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第22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据此,谢文敏并不希望媒体过多宣传此类事情,豆豆坚强、乐观值得称道,可毕竟不是所有这个年纪的孩子都有豆豆这样的能力。

从这则消息中,谢文敏发现,社会对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群体的关注度不足。8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社会和家庭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但8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大家眼中,他们半大不小了,已经有了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重视程度自然有所下降。而这个群体的未成年人正是处于好动、自主意识增强、探索世界求知欲和好奇心强烈的阶段,如果监护人因突发情况缺位时,孩子们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应当完善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细则

关于上述民法典第34条第4款的规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表示,应在细则上继续完善,避免部分地区存在操作不当,照顾缺失的情况。

赵莉认为,这就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事先制定好应急方案。2021年1月27日,民政部会同教育、公安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或因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显然,这样的列举不能无缝对接复杂的社会情形。比如新闻中所说的豆豆就不属于该意见所列举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情形,所以,赵莉建议民政部门能修改上述规定,将列举的情形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以预防基层在执行时的两难局面。

同时,《意见》第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具备主动报告条件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报告。”赵莉说,这个内容非常好,也非常实用,但是对于家有未成年人的家庭来说,有多少人了解该规定,还有待调研。在豆豆这件事中,豆豆家所在的物业尽心尽力,为豆豆送来盒饭和菜,至于豆豆爸妈是否知道可以向民政部门报告寻求帮助则不得而知。总之,赵莉希望民政部门能多做宣传,尽可能让更多民众了解民法典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而不是仅仅发布意见。

突发紧急情况较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预警工作应做在前面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该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赵莉表示,这就是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因突发事件缺位时,可以委托与孩子熟悉的、有照护能力之人临时照护孩子,而且,这样的应对要提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告诉该年龄段的孩子在自己监护临时缺位时,如何联系委托之人。

赵莉向记者讲述了自己20世纪90年代中期带着儿子在日本学习期间的真实经历。由于日本是个灾难较多的国家,他们的灾难意识较强。学校在录入学生信息时,除家长信息外,还要求填写紧急联络人的电话,赵莉填写的是好友家的电话。有一天,儿子在学校玩耍时不小心从高处掉下摔断了胳膊,赵莉当时正好外出没接到电话,学校联系不上她,转而给紧急联络人打电话,好友接到电话后,及时赶往学校带着孩子去了医院。

赵莉表示,现实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较多,预警工作应该做在前面。遇到突发情况,不能把所有工作都交给社区,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联系最紧密的是学校,建议一是校方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学生信息表里,填写出家长以外的两位以上紧急联络人;二是发现未成年学生处于监护人临时缺位时,可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赵莉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第2款有相应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谢文敏也表示,对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监护临时缺位时,如果民众对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了解不够,还有几个渠道可共同发挥监管作用:一是学校;二是监护人单位;三是居住地社区。这就要求学校、单位及社区要建立好学生、职工及业主的信息库。

谢文敏最后欣慰地说,值得期待的是,相关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2021年6月,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曾表示,民政部将重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工作细则,细化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从政策层面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监护。

新闻背景:前不久,一则《父母因疫情回不了家,13岁的儿子独自在家生活66天》的消息在网上传播。原来,在江苏苏州,因为疫情,13岁男孩豆豆(化名)的父母自3月起被隔离在了上海,父母没有办法只好在视频上教豆豆独自在家生活,在物业的帮助下,该男孩与猫狗相伴一起生活了66天,引发网友热议。父母回家后,看到豆豆安好,心里的石头落了地,认为父母不能小看了孩子,夸赞儿子自理能力挺强,把自己和家里的猫狗都养胖了。

争议:消息出来后,网友反响不一,有的认为现在孩子太娇气,应该培养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也有的认为,让未成年人长时间独居生活,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不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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